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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讯网信托研究的文章(2010.12-现在)
一下信息来源: /trust_research/index.html钟向春:银信合作存在两大法律问题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钟向春 和讯/ \t _blank信托消息 2011年8月5日,由中国/cbrc/index.html \t _blank银监会非银部指导,中国信托业协会和和讯网联合主办的2011年和讯网信托业系列沙龙之“清华夜话——信托司法实践专题”在紫光国际交流中心举行。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钟向春律师在发言中表示,现在银行与信托合作发行理财产品需关注两方面问题,一是“合法所有的财产”的概念,二是银行在银信理财合作中扮演的双重角色。 以下是发言实录: 钟向春:银行理财产品中财产独立性和信托财产独立性是有本质区别的。所谓银行理财的财产独立性,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含义是不同的。银行或证券理财计划财产独立,实际上是独立于其固有财产,这个问题已经通过代理法解决了,财产本身不属于受托人;而信托财产独立性,不仅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也独立于委托人的其它财产,委托人债权人不能执行交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这最能体现信托财产破产隔离的核心作用。 委托代理关系随时可以终止,随时可以把财产取回;如果委托人债权人执行委托人财产的话,可以立刻执行到银行或证券公司;但信托财产是与受益人的财产相分离的。受益人债权人只能执行信托受益权,但改变不了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受托人依然按照原来的信托文件和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法院不能直接把信托财产拿过来拍卖掉,法院只能拍卖受益权,而不能拍卖信托财产。 银行通过信托运用理财计划资产还存在一个问题,即双重角色问题。银行把投资者的钱集合起来,银行与投资者是代理关系;而银行将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去运用,银行又是一个委托人。银行既是理财客户的受托人,同时又是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这就需关注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信托法》中讲到,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要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怎么理解“合法所有的财产”?其实,银行理财的资金,银行只有处分权,所有权仍然属于银行的客户。而信托法所讲的“合法所有的财产”,是严格的物权法上所有权的概念,还是也包括委托人有处分权的情形?/ \t _blank法律规定不明确;如果法律不明确的话,需要最高院做/clist_10006_0_1.html?mark=1 \t _blank司法解释来明确,应该对《信托法》里“合法所有的财产”进行解释。 第二个问题,银行与信托公司签合同的时候,是以银行名义签。如果银行在募集资金时,是信托意义上的受托人的话,是不存在问题的,因为受托人就以自己的名义来做;而银行在募集资金时是代理关系的话,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它是不是隐名代理的行为?如果是的话,那就要适用隐名代理法的有关规定,就在当事人间会产生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施天涛:应启动《信托法》司法解释 制定《信托法》配套法律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施天涛 和讯信托消息 2011年8月5日,由中国银监会非银部指导,中国信托业协会和和讯网联合主办的2011年和讯网信托业系列沙龙之“清华夜话——信托司法实践专题”在紫光国际交流中心举行。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施天涛在致辞中指出,应关注信托法律环境的建设与完善,积极推进信托业的健康规范发展。 以下是致辞实录: 施天涛:在培训班即将结束的时候,能举办这个活动非常有意义。我们普遍有一个感觉,信托行业的法律关心不够。我今天很高兴,这个“夜话”表明我们已经开始关注信托行业的法律问题了。我觉得确实是时候来讨论信托法律问题了,包括立法、司法等层面。今晚这个沙龙就是一个很好的开始。 我国《信托法》已经实施10年了。《信托法》对于规范信托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信托法》的实施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信托法》立法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如信托财产的“委托”与转移问题,信托财产的确定与范围问题,信托目的的合法性问题,受托人的勤勉与谨慎义务问题,受益人保护与信托责任问题,信托的登记问题等等。二是信托业的规范问题。信托业在我国的发展已经有30年的历史了, 前二十年,信托业的经营比较混乱,历经整顿后,后10年信托业务的发展步入正轨,而且也相对比较规范。但这主要是依靠的是监管部门的行政监管和部门规章制度的规范,信托经营行为的法律规范位阶低,缺乏确定性与权威性。 相应的解决途径也应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是启动《信托法》的修改和信托法的司法解释。《信托法》实施10年了,实践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对这些问题我们也有了一定的认识,也积累了一定的解决这些问题的经验,我认为无论是修改《信托法》还是解释信托法,时机和条件都成熟了,而且实践也要求我们必须进行这样的工作。其二,完善《信托法》的配套法律,主要是制定《信托业法》。作为基本法的信托业法的地位是部门规章制度不能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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