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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试论基层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法制化的路径.docVIP

【2017年整理】试论基层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法制化的路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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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试论基层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法制化的路径

试论基层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法制化的路径 [摘要] 基层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推进社会管理法制化,应立足本职,落实到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大力加强执法办案各项工作上来。其路径主要有:改进工作机制,凸显传统检察职能的社会效果;依托派出检察室建设,解决群众诉求;创新民行检察多元化监督机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创新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工作机制,加大反腐败力度;探索强化未检工作,创新涉诉未成年人综合救助机制;创新区域性的统一执法指导机制,促进群众对司法的认同感。 [关键词] 基层检察机关 社会管理法制化 路径 法律监督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从来就不是封闭的、自我的,而是开放的、包容的,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相融合。一旦检察工作固步自封,无法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那么,不仅检察机关自身职能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甚至还会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政法机关包括检察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任务,各级检察机关应进一步提高“抓好三项重点工作”与“统筹做好各项检察工作”之间关系的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把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真正落实到各项检察工作中去。基层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推进社会管理法制化,应立足本职,落实到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大力加强执法办案的各项工作上来。为此,笔者认为,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推进社会管理法制化的路径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改进工作机制,凸显传统检察职能的社会效果 控申工作要探索和完善下访巡访工作制度,在坚持多年来每周开展下乡巡访,接受群众申诉控告,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上,基层院党组成员还要率先垂范,每月一次轮流下乡开展论案说法、宣传检察职能等活动。通过论案说法活动进一步密切检群关系,切实了解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社情民意,进一步拓宽群众举报、申诉、控告渠道。“检察长及党组成员每月一次轮流下乡论案说法活动”已在金山区院推行。 公诉工作要探索体现社会效果的工作机制。长期以来,很多老百姓对公检法办案的印象只是“抓人”,对后面的诉讼环节知之甚少,检察机关公诉工作的社会效果得不到体现。要增加公诉工作的社会认同,提升检察机关办案效果,使公诉人由原来的关门办案转型到服务大局,有必要建立公诉工作的反馈机制,如制发检察建议,选取典型特色类案发布年度报告(白皮书),联合反贪反渎部门发布自侦案件年度报告。 侦监工作要探索由审查批捕模式转型发展为司法审查模式。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有必要对审查批捕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转型为司法审查模式,形成控(侦查部门,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和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辩(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审(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三方组合的诉讼格局,以确保行使审查逮捕权的检察官保持中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这项司法审查权,亦使得批捕权由封闭式运行转向公开性、外部性、司法性运行。鉴于批捕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探索司法审查模式可以选取某一类案件进行,如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案件。 二、依托派出检察室建设,解决群众诉求 派出检察室建设将检察职能延伸到广大农村基层,覆盖到乡镇,能充分发挥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对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群众诉求,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具有深远和现实的意义。派出检察室工作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有重点地发挥应有作用。一定程度上而言,派出检察室检察监督主要的不应当是监督法院审判活动,而应当主要是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对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滥权和越权行为、怠慢职责和行政不作为、行政严重不当行为等实施监督。 1.要注重监督长效机制建设。派出检察室要从派出检察室工作开展的路径、规范化的角度,多作探索、多作思考,加强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配合监督的制度建设,确保监督工作的长效。 2.要注重社区维稳工作机制建设。加强与镇党委政府、村、社区等基层组织的联系和信息互通,畅通信访渠道,加强法制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合理诉求,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推进“平安社区”创建工作。 3.要注重社区矫正监督配合机制建设。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联系,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加强对辖区内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等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教育。 4.要注重与内设职能部门互动机制建设。涉及信访维稳、民行案件申诉、监外执行罪犯五类人管理的监督、举报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职责,与内设部门相互交叉和重叠,要加强沟通,对外形成统一意见,杜绝“各自为块”的现象。 三、创新民行检察多元化监督机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曹建明检察长在2010年全国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实现民行检察工作跨越式发展,就必须着力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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