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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试论我国税收法治化的路径选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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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试论我国税收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试论我国税收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当前税收法治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立法体制、执法程序、司法保障、税收环境税收监督制约等方面仍然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为此,我们应当从税收立法和司法的改革与完善、税收执法的强化与规范、税收环境的治理与净化、完善税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机制等方面入手,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税收法治化之路。 一、税收法治的内涵 税收法治统属于法治范畴。法治是人们对法持有的基于理性和合理的基本价值观念和为实现这些价值,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形成制度规范并公正有效地执行这些规范的行为的总和。法治与法制不同,在内涵上,法制是“法律制度”或“法律和制度”的简称;而法治是“依法治理”的意思,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度和过程,包括法律的至上权威,法律的公正性、普遍性、公开性等基本要求和法律制约公民权力与保障人权等基本原则。税收法治是指由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决定的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所确立的税收法律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秩序和状态的总和。税收法治既具有法治的一般含义,又具有其独特的内涵。 (一)“公正”与“平等”是税收法治的基本要求。“公正”与“平等”是税收法治的最基本要求。首先,“公正”与“平等”要求税收法律调整和适用对象、范围具有普遍性。具体地说,税收法律在其国家主权范围内的相关领域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对象上适用于本国全体居民和外国在本国的非居民,即一般的、抽象的人,而非特定的、具体的人。另一方面,依法征税与依法纳税是统一的。作为税收主体和执法主体的税务机关必须以税法为依据,按照规定行使职权,不得变通或违背税法,并在执法上“一视同仁”,消除“税收歧视”;纳税人要自觉依法纳税、诚信纳税。 (二)“税收权力制约”是税收法治的核心。“税收权力制约”是税收法治的核心价值。税收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对税收权力进行制约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税收法治的核心。税收行政权最容易发生问题的往往是行政执法环节,如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中的随意裁量、以罚代法、以言代法等。维护税法权威,推进税收法治其核心同样在于对税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的制约。应该看到,在税收征纳关系中作为国家或政府代表的税务机关,始终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具有主动权和主导性。从现实情况分析,我国现阶段税收流失严重,税收违法犯罪行为较普遍,并不是因为国家税收权力不足造成的,而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必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三)税收法治是实体和形式的统一。税收法治不仅仅是严格执法或有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独立于法律之外的价值判断和理念,这是税收法治的实体价值,也是判断一个税法是否“值得遵从的良法”的标准。税收法治的实体价值要求制定和实际执行的税法应当既能有效保障公民财产权利,又能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公平合理的法律。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切实保障公民参与立法的政治权利,并通过一套运行良好的立法原则、立法程序及执法和救济程序来实现,这是税收法治的形式价值,它包括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公平与效率原则等。可见,税收法治是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的统一。税收法治要求税收立法科学完备,税收执法严密规范,税收司法客观公正,税收服务优质高效,纳税主体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因此,它是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和税收服务所构成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 二、我国税收法治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1.税收立法体制不尽合理。我国法制建设相对落后,基本属于“行政主导型”的立法体制,立法过程往往是由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条例,待在实践中不断修改成熟后再上升到法的高度,这个过程是较为缓慢的。税收法律形式大多停留于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法规,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这削弱了国家权力机关在税收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影响了税法的权威,不符合现代法治国家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地方税收立法权不足。按照我国现行税收立法和征管体制,所有税种的立法权均集中在中央,除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的管理权下放给省级地方政府外,其它税种的管理权也集中在中央。这样既不利于地区经济的灵活发展,也造成地方以建立各种基金或收费的形式与中央争税源,破坏了税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2.税法体系结构不尽合理。我国税法体系主要是由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等构成。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一部税收基本法,同时在税收征管法律体系中,只有具有通则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一些具体的发票管理方法,税务代理法、纳税人权利保护法、税务机构组织法等都还没有出台。由此可见,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存在重大缺陷,影响税收法治建设的进程。 (二)税收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1.重人治、轻法治。越权、滥用权力与随意处罚的现象同时存在,有的收“人情税”、“关系税”,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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