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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扩大儿童免疫规划实施方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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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扩大儿童免疫规划实施方案

附件: 江苏省扩大儿童免疫规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目标和任务,规范和指导各地科学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有效预防和控制相关传染病,根据卫生部制定的《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 全面组织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继续保持无脊灰状态,努力消除麻疹,控制乙肝,进一步降低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病率。到2010年,全省适龄儿童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麻腮风疫苗、乙脑疫苗、流脑疫苗(包括A群流脑疫苗和A+C群流脑疫苗)、甲肝疫苗等11种疫苗的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 二、主要内容 (一)在现行全省范围内已经使用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A群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等8种疫苗的基础上,以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并将麻腮风疫苗、A+C群流脑疫苗、甲肝疫苗等3种疫苗纳入儿童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 通过接种上述11种疫苗,预防乙型肝炎、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甲型肝炎等12种传染病。 (二)在发生炭疽疫情、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时,对重点人群进行炭疽疫苗或钩体疫苗的应急接种。在必要时,对重点地区的重点人群进行出血热疫苗接种。 三、接种要求 (一)儿童常规疫苗免疫程序 1、乙肝疫苗:接种3剂次,儿童出生时、1月龄、6月龄各接种1剂次,第1剂在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 2、卡介苗:接种1剂次,儿童出生时接种。 3、脊灰疫苗:口服4剂次,儿童2月龄、3月龄、4月龄各口服脊灰疫苗(液体)1剂次,4周岁口服脊灰疫苗(糖丸)1剂次。 4、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接种4剂次,儿童3月龄、4月龄、5月龄和18—24月龄各接种1剂次。 5、白破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6周岁时接种。 6、麻疹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8月龄时接种。 7、麻腮风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18—24月龄时接种。 8、乙脑减毒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8月龄和2周岁各接种1剂次。 9、A群流脑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6—18月龄时接种2剂次,接种间隔为3个月。 10、A+C群流脑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3周岁和6周岁各接种1剂次。 11、甲肝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18月龄时接种。在部分试点地区使用甲肝灭活疫苗,甲肝灭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18月龄和24—30月龄时各接种1剂次。 上述程序为常规疫苗免疫程序,不包括应急接种和强化免疫。 (二)实施时间 自2008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按照上述免疫程序,实施扩大儿童免疫规划。 (三)接种对象 1、江苏省户籍儿童,无论其住址是否为户籍所在地,按照上述免疫程序,所有达到应种月(年)龄的适龄儿童,均为接种对象。 2、非江苏省户籍儿童,在江苏省境内暂住地居住或办理预防接种证满2个月的,自2008年5月1日起,达到上述免疫程序规定的各疫苗各剂次应种月(年)龄的儿童为接种对象。 3、对于麻腮风疫苗、A+C群流脑疫苗、甲肝疫苗等3种新纳入儿童免疫规划的疫苗,已超过各剂次应种月(年)龄的儿童,不作为接种对象。 4、应急接种和强化免疫的接种对象按照相关实施方案确定。 (四)接种原则 1、实施扩大儿童免疫规划所使用的疫苗均安全、有效,并全部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疫苗管理,疫苗以及接种费用由政府承担,预防接种单位为受种儿童接种疫苗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2、受种儿童或者其监护人主动要求自费选择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同品种疫苗的,预防接种单位应当明确告知费用承担、异常反应补偿方式等有关事项,尊重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 3、受种儿童在同一天内接种的疫苗不得超过2种。第二类疫苗不能与第一类疫苗在同一天内接种。 4、接种不同品种的减毒活疫苗或者同品种减毒活疫苗不同剂次之间的接种间隔应不少于28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扩大儿童免疫规划 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实施扩大儿童免疫规划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切实加强领导。要认真制定本地区扩大儿童免疫规划的具体实施计划,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会同财政、发展改革、教育、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实施免疫规划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做好宣传、培训、实施和督导工作,组织落实好扩大儿童免疫规划。要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面落实第一类疫苗免费接种政策的通知》(苏卫规财〔2006〕85号、苏财社〔2006〕78号)要求,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接种补助可以每针次5—8元作为参考,以确保扩大儿童免疫规划的实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加强业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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