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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资兴市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第十四章重要知识点
2017年资兴市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第十四章重要知识点
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基于劳动关系而存在,其特征有两点:
1)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主体是特定的;
2)劳动争议的内容限于劳动权利和义务方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主要法律规范。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其他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
1、当事人。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劳动关系的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当事人。
2、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3、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
1)发生争议后,劳动者有权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有权选择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也有权拒绝调解而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书写仲裁申请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4)在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中,有权要求有关调解、仲裁和审判人员回避。
5)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或已死亡的职工,其法定代理人或由有关机关指定的代理人,有权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6)有权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与另一方自行和解。
7)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仲裁申请时,有权要求其作出说明。
8)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同意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书送达之前有权后悔。
9)对仲裁终局不服,自收到裁决书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等。
(三)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义务
1)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自愿达成协议后,应当自觉履行协议。
2)应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3)申请仲裁应以书面形式,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4)应按时参加仲裁和诉讼活动,遵守仲裁庭和法庭的纪律。
5)仲裁程序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在调解书送达之后,不应再反悔。
6)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判决书,应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7)按规定交纳仲裁费和诉讼费。
(四)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中,既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也实行“谁决定,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
1)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2)仲裁庭确定举证责任
3)诉讼中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在诉讼活动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规定
(一)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仲裁时效的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2)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2、仲裁时效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定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中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关于“申请仲裁时效”的具体规定:
(1)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2)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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