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路世代中对著作权应有之认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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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路世代中对著作权应有之认识

網路世代中對著作權應有之認識 周伯翰 著作權法保護之創作須符合之要件 原創性 須具有客觀化之一定形式 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須非不受保護之著作 原創性(Originality) 1. 獨創性(Independent Creation) 著作為著作人原始獨立創作,而非抄襲、改竄、剽竊或模仿他人之著作。 2. 創作性(Creativity) 著作係基於人格之精神作用,以表達著作人內心之思想或感情,而具有最低程度之創意,足以顯示著作人之個別性或獨特性。 具有客觀化之一定形式 必須創作之結果能夠為人類之感官感受得知其內容 (因此單純之思想、概念、發現無法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 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規定於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若屬技術性之創作則可依專利法、營業秘密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等智慧財產權法規取得保護。 非不受保護之著作 不受保護之著作規定於著作權法第九條,包括 1.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2.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3.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4.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5.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著作之種類 語文著作(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1款)。 音樂著作(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戲劇、舞蹈著作(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3款)。 美術著作(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4款)。 攝影著作(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5款)。 圖形著作(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6款)。 視聽著作(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7款)。 錄音著作(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8款)。 建築著作(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9款)。 電腦程式著作(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10款)。 衍生著作(著作權法第6條)。 編輯著作(著作權法第7條)。 表演(著作權法第7條之1)。 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一) 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二) 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 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本法第六條所定衍生著作及第七條所定編輯著作,依其性質歸類至前項各款著作。 著作權之種類 著作人格權 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 (一) 公開發表權(著作權法第十五條) (二) 姓名表示權(著作權法第十六條) (三) 禁止醜化權(著作權法第十七條) 公開發表權 著作權人就其著作享有是否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十五條) 姓名表示權 著作人於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 禁止醜化權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十七條) 著作財產權 (一) 重製權(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二) 公開口述權(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 (三) 公開播送權(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 (四) 公開上映權(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 (五) 公開演出權(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 (六) 公開傳輸權(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之一) (七) 公開展示權(著作權法第二十七條) (八) 改作權、編輯權(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 (九) 散布權(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之一) (十) 出租權(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 (十一) 輸入權(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十二)關於表演著作人權利之特別規定 重製權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著作人專有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著作之權利 。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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