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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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暂行办法

陇南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行为,合理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使医疗保险保障范围逐步从大病住院费用向门诊费用延伸,根据《陇南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陇政办发〔2009〕204号)、《陇南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管理办法》(陇政办发〔2010〕8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三条 补助原则: (一)根据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确定补助费用支付水平的原则。 (二)实行“分病种、按比例、限额补助”办法。 (三)侧重对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及长期药物治疗人员的补助。 第四条 补助资金来源:补助费用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历年结余基金中支付。 第五条 补助标准: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在统筹年度末视统筹基金支付能力给予适当补助,在职人员补助比例上限为65%;退休人员补助比例上限为75%。统筹基金支付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身患多种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确定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几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单据均可纳入报销范围,但每人每年多种特殊慢性病的报销费用总额不超过个人报销比例规定的单病种最高限额。 第六条 补助病种: (一)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 (二)糖尿病(中度以上)伴并发症; (三)高血压病(Ⅱ期以上)伴并发症; (四)冠心病; (五)脑血栓后遗症; (六)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 (七)恶性肿瘤及手术后放化疗; (八)慢性肝炎(活动期); (九)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十)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第七条 申报程序: 参保人员申请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由本人持相关资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对参保人员特殊慢性病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符合条件的,填报《陇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申报表》(见附件一),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三月底以前报送市社会保险局。 关破企业的参保人员申请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由本人持相关资料,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市社会保险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报所需资料: (一)患有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及手术后放化疗和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等四种特殊慢性病的人员申报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人员提供器官移植术记录; 2、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人员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及长期透析记录; 3、恶性肿瘤及手术后放化疗人员和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住院(手术)病历记录及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放、化疗记录。 (二)患有糖尿病(中度以上)伴并发症、高血压病(Ⅱ期以上)伴并发症、冠心病、脑血栓后遗症、慢性肝炎(活动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六种特殊慢性病人员申报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费时,需提供住院或门诊病历记录、二级及以上医院专科主任或副主任主治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和可证明患有特殊慢性病的医学检查有关资料。 第九条 鉴定程序:市社会保险局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鉴定时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工作。市社会保险局接收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申请后,按以下程序组织鉴定: (一)参保人员申报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及手术后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凭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在医疗卫生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按《特殊慢性病各病种鉴定标准》(鉴定标准见附件二)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专家组认为需要进一步进行医学检查的,通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医学检查。 (二)参保人员申报糖尿病(中度以上)伴并发症、高血压病(Ⅱ期以上)伴并发症、冠心病、脑血栓后遗症、慢性肝炎(活动期)医疗费补助的,由市社会保险局通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医学检查。医学检查由市社会保险局统一组织,检查医院从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随机抽取。检查结束后,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特殊慢性病各病种鉴定标准》(鉴定标准见附件二)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 市社会保险局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确定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对象,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本人。 鉴定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检查所需费用由个人前期垫付,确定为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检查费用从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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