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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中心各项中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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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发中心财务工作,发挥财务管理在公司研发中心正常运行和提高经济效益上的作用,对研发中心的研发费用进行单独核算,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职能
第二条 研发中心财务部门的职能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分析、反映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财务纪律。
三、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合理分配研发资金。
四、对政府主管机关及财税了解检查财务工作积极提供相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五、支持研发,做好服务,促进高新技术发展。
第三条 研发中心由经理、会计、出纳人员组成。
第四条 研发中心各部室和人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财务经理负责研发中心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各部室节支降耗,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研发中心正副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会计主要工作职责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据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编制会计报表。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中心财务、成本执行情况,挖掘节支降耗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中心正副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押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中心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七、完成中心正副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财务工作管理
第八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九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一条 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二条 会计报表每月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对本中心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中心财务与公司财务每年一并审计一次,审计人员根据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总经理。
第十七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交接手续由主管领导监交。
第十八条 支票由出纳员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十九条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分行帐号,原支票领用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月底清帐时凭“支票领用单”转应收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帐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到月底按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中心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经理签字。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心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中心主任批准的其他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百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第二十四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五条 中心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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