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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大·通识课 《投资创业与民商法文化》· 合同法专题 法学院 韩长印 2010年春 八)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又称为定式合同、附和合同、附从合同、标准合同、定型化契约。 格式合同正在日益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交易形式,摆在我们面前的合同似乎成了一道单项选择题。 当我们的合同法将合同堂而皇之地定义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的时候,我们发现,原来我们订立的合同很少是协商一致的产物,而是由对方以手操纵的。于是,真的就有人说,合同死了。 标准合同盛行的原因:…… 标准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 九)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一时的合同,又称为一次给付合同或单发合同,是指合同的内容因一次给付即可实现。如买卖、互易(换)等,分期交付合同仍属一时的合同,因为时间因素对给付的内容及范围并没有产生影响。 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的内容并非一次给付可以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时间因素在合同的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给付时间的长度。比如,雇佣合同、合伙、租赁、使用借贷、保管、委托等。 继续性供应合同也属于继续性合同的一种,合同法第十章所规定的供用电、水、气、热力等合同。 继续性合同与分期交付合同的区别在于,分期交付合同自始有一个确定的总给付存在,比如,订购100瓶牛奶,每天送上门1瓶,而继续性合同是每一期给付是总给付的部分给付,比如订购牛奶,每天送一瓶,直到叫停为止。 * * 第一讲 合同概说 一、引言 1、合同产生的缘由 合同制度产生于商品交易。商品交易的产生源于两大要素:一是社会分工;二是生产力的发展带来的各分工领域剩余产品的出现。 马克思说:“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制。我在分析商品流通时就指出,还在不发达的物物交换情况下,参加交换的个人就已经默认彼此是平等的个人,是他们用来交换的财物的所有者;他们还在彼此提供自己的财物相互交易的时候,就已经做到这一点了。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 因此,合同调整的是财产的流转关系,是反映商品交易关系的法律形式,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表现。 2、合同关系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我妻荣在《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第一章[序]中指出,债权是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于人需要债权,人类经济生活更加丰富。承认了债权制度,就可以使现在的给付预约变成将来的给付价值。由于信用(债权)的产生,过去可为将来服务,将来可为过去服务,时间障碍被打破,人类可以自由地征服时间与空间……债权已不是取得对物权和物利用的手段,他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经济价值不是暂时静止地存在于物权,而是从一个债权向另一个债权不断地移动。 这一现在看来非常正常的法律现象,一开始并不是每个人都能认识到的。布莱克斯通在他1756年第一次出版的《英国法律记事》中,用了380页来写不重要的不动产法,而只用了28页写合同法。[1]现在看来,这样的篇幅比例应当颠倒过来了。 [1]盖斯特:《英国合同法与案例》P1。 二、合同的概念 马克思·韦伯说过,“对概念的入门性讨论尽管难免会显得抽象,并因而给人以远离现实之感,但却几乎是不能省略的” 。合同的概念也不例外。 《合同法》关于合同的定义: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它法律的规定。” 案例分析:收养协议的履行和解除 原告李敏和被告张林达成协议,由被告收养原告6岁的儿子,原告为此一次性向被告支付5万元费用,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协议成立后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 后小孩在学校上学时比较顽皮,将一同学眼睛打伤,花去医疗费10万元。被告以小孩顽皮为由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原告开始拒不接受,后考虑到小孩与被告之间已经无法共同生活,便同意解除协议,但要求被告退还5万元费用,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被告提出其已经为小孩支付了10万元的赔偿费,不应当向原告返还任何费用。 一种意见:协议解除就应返还5万元费用; 二种意见:由于已经承担10万元费用,不应返还; 三种意见:收取费用非法,应返还。 分析: 其一,是否适用合同法,尤其是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其二,能否允许报酬等给付事项的约定?生活费用的支付是否允许?所负的义务没有完全履行,费用可否考虑退回? 其三,费用的本意是什么?如不包括被告的生活费,则如何处理? 其四,10万元的赔偿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三、合同的分类 分类的意义,恩格斯说过,每一门科学都是分析某一个别的运动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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