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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赋税制度改革-地方财政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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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赋税制度改革-地方财政研究

财经活页 2007年第6期(总第78期) 辽 宁 省 财 政 学 会 辽宁省财政科学研究所 2007年3月25日 本期主题:中国历代赋税制度变革 [按]从公元前2070年的夏朝建立,到公元1911年清帝退位的近4000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国的田赋制度经历了难以数计的改革,几乎每朝每代都对田赋制度进行过或多或少的改革,但主宰中国田赋制度改革方向的改革,重大的有八次,即人们常说的“赋税八变”。中国历次赋税改革的历史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经验与教训,回顾历史上田赋制度的改革状况,以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避免改革重蹈覆辙。 中国历史上的“赋税八变” 一、夏、商、周时期实行的贡、助、彻、赋制度 传说在黄帝、尧、舜、禹时代,已经出现了国家的雏形——部落联盟,各代的部落联盟首领都做了大量的神事、军事和民事工作。无论是筑城,置官,作刑律,还是治水、种田、调节民事,特别是进行大规模的战争,都需要耗用大量的财富。尽管禹“卑宫室而尽力乎沟洫”,“绝旨酒”,可谓简省,但所要消耗的财富绝不是禹本人所能解决得了的,于是,出现了贡、赋等赋税制度。所以《史记》所说:“自虞夏时,贡、赋备矣。” 商朝建立之后,对贡、赋制度进行了改革,实行了井田制下的贡法与助法,即以井田为基础,中间是公田,四周的八块为私田,耕田时先种公田,后种私田。公田的收获输纳给天子,即所谓的“赋”,而私田的收获归受封的诸侯所有,此外还有贡。 西周对夏、商的赋税制度也进行了改革,实行了贡法、赋法、彻法与役法。西周实行的是贡土所宜的贡法,即适合贡什么,即贡什么,不一定是本土所产。贡包括万民之贡和九贡。西周的赋法比较复杂,传说西周有九赋,即“以九赋敛财贿594年),也对土地制度和征税制度进行了改革,即实行“初税亩”。“初税亩”就是第一次按田亩的多少征税,而按田亩的多少征税的前提必须是土地的私有。所以,实行“初税亩”实际上包含了两种制度的改革,其一是土地制度的改革:废除公田制下的井田制,而实行土地的私有制;其二是征税制度的改革:原先是按井田实行“彻法”或“贡法”、“助法”,现在改革为按土地的多少征税。鲁国进行“初税亩”的改革只是春秋时期赋税改革的标志。其实在鲁国实行初税亩的前后,许多国家都进行了类似的改革。 三、秦汉时期实行的“租赋制” 秦汉时期土地私有制已经确立,国家对私有土地所课之税,称为“田租”,属收益税性质。国家按人头课征的税,称“赋”。因秦汉时期实行按田征租按人征赋的制度,所以我们称这种赋税制度为“租赋制”。租赋制起源于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完成于西汉初期。 “租赋制”包括田租、人头税(口赋、算赋等)和徭役制度。秦始皇在统一全国后,百姓的赋役负担十分繁重,“内兴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汉初,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缓和阶级矛盾,确定了“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政策,以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 四、关于魏晋南北朝的租调制改革 自从曹魏建安9年(公元204年)实行“租调制”改革开始,经历了西晋“占田制”下的“租调制”、拓拔氏所建北魏、南北朝时期的“均田制”下的“租调制”、隋朝“均田制”下的“租调制”和唐朝初年,“均田制”下的“租调制”,直到唐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实行租庸调制,凡420年,虽几经变迁,但其基本改革均未摆脱“按田征租,按户征调”这一模式,只是在田制上作了一些文章;田赋改革的焦点,一直是围绕如何解决土地兼并、人头税繁重问题而展开的。 曹魏在广泛实行屯田的基础上,改“租赋制”为“租调制”,即废除原来的人头税,只“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郡国守相明检察之,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也。占田不是国家授田均田制的内容。据624年)“三月二十九日,始定均田、赋税”,“均田令”的具体内容是:“凡天下丁男,给田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分为世业,余以为口分。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授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 租庸调制的内容。史载:“凡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课户每丁租粟二石;其调随乡土所产绫、绢、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绫、绢、凡丁岁役二旬(20天),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看出租庸调制是租调制改革的完成形态。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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