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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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0 2010.06.25 下发执行 版本 日期 发布说明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规范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置的行为,减少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防止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石化与三菱化学合资15万吨/年双酚A项目、6万吨/年聚碳酸酯项目、9万吨/年丁基橡胶项目、润滑油系统提高产品质量技术改造项目建设过程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定义 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3.1.1 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工程建设管理、监理、勘察、设计、咨询、采购、运输、施工安装、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3.1.2 凡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返工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工程质量问题。 3.1.3 凡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返工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质量事故的分类 质量事故按照造成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严重”和“重大”、“特别重大”四类。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的,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含50000)以上, 100000元以下的; 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工程倒塌或报废; 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重大质量事故分级 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的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损失在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为四级重大质量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 其他性质特别严重。 5 质量问题的处理 工程质量监督/监察机构发现工程建设各责任单位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问题时,下发的质量问题通知单由项目分部统一接收和转发。项目分部组织监理和责任单位进行落实整改。监理单位对采购、检测、施工单位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确认,责任单位回复工程质量监督/监察机构同时报送项目分部。 监理单位或项目分部发现采购、检测和承包商质量问题时,由监理单位发出“监理通知”。当质量问题对后续工序或最终工程的质量存在影响时,由监理单位发出“工程暂停令”,承包商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后续工序的施工作业并采取防护措施。当质量问题比较严重需要编写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和编制整改方案时,在监理通知中明确。由责任单位提出整改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必要时报项目分部审批。监理组织责任单位完成质量问题的整改。 承包商发现非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时应及时报告监理单位,由监理组织责任单位对质量问题进行确认,并组织责任单位完成质量问题的整改。 承包商发现自身原因造成的一般性质量问题,由承包商按各自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予以提出、整改、统计、记录,并将其统计结果和主要问题整改情况反映在“质量月报”中。当发现较严重质量问题时,应及时通知监理。 监理对施工单位自检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监理部将对本项目发生的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按月进行统计,上报质量管理部,并将其处理情况反映在“监理月报”中。 质量事故的处理 6.1 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工程质量事故按下列流程进行处理: 6.2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商应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后续工序施工作业,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向项目分部、质量管理部汇报;有人身伤亡的,还应上报HSE管理部,质量管理部、HSE管理部在接到汇报后应迅速对现场进行察看、核实,确认质量事故后及时向公司相应主管领导报告,并于24小时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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