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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装作业安全通则
起重吊装作业HYPERLINK /mkgl安全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吊装作业(以下简称起吊作业)HYPERLINK /mkgl安全管理,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所称起吊作业主要指:使用起吊设备、起吊工具及其它附件对生产设备及重物进行的作业活动。
第三条 本通则所指起吊设备、起吊工具、起吊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 起吊设备:起重机(吊钩、磁力、抓斗)、动力(电动、液动、气动)葫芦等。
(二) 起吊工具:手拉葫芦、滑车、滑轮、钢丝绳、吊带、吊链、吊扣、卸扣、吊钩、吊钳、吊梁、吊篮、永磁铁等。
(三) 其它辅件:用于捆绑、固定的材料、铁丝、绳索、链条、连接件、紧固件以及锁具等。
第二章 HYPERLINK /mkgl管理职责
第四条 生产运行处负责起重吊装设备的归口管理(承包商起吊设备除外);负责建立健全起吊设备检维修、保养、检查等制度;负责起吊设备技术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五条 安全环保处负责起吊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起吊设备的年度检验组织工作;负责建立公司层面相关的安全HYPERLINK /mkgl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负责开展对起吊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第六条 人事处负责起吊作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和岗位聘用。负责按规定对起吊设备操作、起吊指挥和起重/搬运等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取证、复证/换证以及岗位聘用,确保持证上岗。
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起吊作业的安全管理;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起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负责起吊设备、起吊工具和索具材料的日常管理;负责配合起吊作业人员的资质培训、取证/换证;负责本单位对起吊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及管理考核工作。
第三章 起吊作业
第八条 起吊作业人员资质管理
(一)起吊设备操作、起重、搬运以及指挥配合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地方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上岗资质证。
(二)各单位可根据生产需要,采取以下方式,从相应的操作岗位中选择、确定起吊指挥人员(兼职),以此缓解起重/搬运人员紧缺的实际情况。
1. 班组多工种配合作业,作业点多、区域分布散,可分别在多个作业点(区域)指定一名操作者担任起吊指挥人员。
2. 或以其他方式增加专/兼职起吊指挥人员。
(三)对于兼职的起吊指挥人员,也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与起重工/搬运工相同的上岗资质证,实施滚动管理、流动作业。各单位要比照不高于班组长的标准,对兼职指挥人员给予激励。
第九条 起吊指挥手势、口令及目视化标识
指挥配合手势执行GB5082的规定。
指挥手势可与口令同步进行,但必须手口一致。指
挥手势可以和口哨配合进行,也可以和语言表达相结合。
(三) 起吊指挥人员着统一制式的马甲(带反光条),显示“起吊指挥”字样。
(四)起重/搬运工所佩戴的安全帽贴反光色标识,显示“起重/搬运”字样。
(五)凡未穿马甲或安全帽无标识的人员指挥起吊作业,起吊设备的操作者不予配合。
第十条 当班作业前和作业后,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检查和确认。各单位编制检查清单/表(不能用交接班记录本替代),逐项进行检查和确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作业前
1. 控制器、制动器、吊钩、钢丝绳、电气控制和安全装置等部件。
2. 钢丝绳排列、缠绕整齐,导绳器动作正常。
3. 传动部分润滑良好,空转动灵活,限位装置灵敏可靠。
4. 确认走台或轨道上无人、无杂物或遗留的工器具,以及电源 HYPERLINK /view/326674.htm \t _blank 断路器加锁或告示牌已去除,方可闭合主电源。
5. 起吊吊钩圆周360°、垂直180°范围转动灵活,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无松动。
6. 环链式动力葫芦的环链无打结、扭转、开裂等现象。
7. 重物捆绑是否规范、牢固,吊索经过有棱角缺口处是否加垫衬。
(二)作业后
1.吊钩升高至一定高度,大车、小车停靠在指定位置,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拉下保护箱开关手柄,切断电源。
2.交接班工作。
第十一条 操作规程
1.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时(或负荷达到最大重量时),应在吊离地面高度0.5米后,重新将重物放下,检查制动器性能,确认可靠后,再进行正常作业。
2.操作者在作业中,应针对下列作业鸣铃报警。
(1)起升、降落重物。
(2)开动大、小车行驶。
(3)起吊设备行驶区域视线不清楚,应连续鸣铃报警。
(4)起重机行驶接近跨内另一起重机。
(5)吊运重物接近人员。
3.操作中专人指挥,标识醒目,统一信号、口令。
4.变换速度时,必须逐级增减;换向时,必须先转回“0”位。变换大、小车运动方向时,必须将手柄首先置于“0”位。
5. 主、副钩换用时和两钩高度相近时,主、副钩必须单独作业,以免两钩相撞。
6. 两付吊钩的起重机禁止两钩同时吊两个物件。
7.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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