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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应急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授课时间:90分钟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要内容 一、食品安全相关概念及规定 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原则及分级 三、各部门在应急处置的职责 四、案例分析 第一部分 食品安全相关概念及规定 一、食品安全相关概念和规定 (一)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二)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一般认为食源性疾病是食物中毒的一部分) (三)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从健康危害程度来看,食品安全事故范围包括健康损害和健康危害2个方面。 一是健康损害事故:表现为与食品中致病因子相对应的健康损害及临床症状和体征。一般需要经过流行病学调查认定。 二是健康危害事故:(或者称为食品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可能有危害的食品污染也属于食品安全事故。一般需要卫生部门的风险评估。 法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其前提是由食品经营者或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所引起,消费者自己造成的健康损害不能称之为事故,犯罪分子投毒或者恐怖事件也不应称之为食品安全事故。 第二部分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原则及分级 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原则及分级 (一)处置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二)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 事故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 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两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 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的; 3. 发生跨国(境)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 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 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两个以上省辖市行政区域的; 2. 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 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 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我市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2. 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 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 事故影响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 造成伤害人数30至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 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主要任务 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 事故性质是指是否定性为食品安全事故? 完整的事故原因调查包括导致事故的食品(包括进食的餐次)、致病因子以及致病因子污染食物的原因。 及时控制有危害的食品 积极救治病人 收集事故的相关违法证据,认定并追究事故责任 提出预防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和建议 第三部分 各部门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应急处置职责 三、各部门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应急处置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有关新闻、信息等的发布工作。 (二)市政府食安办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组织查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发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置信息。 (三)市卫生局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病员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四)市农业局负责组织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开展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六)市工商局负责流通环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八)市公安局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保护、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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