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与疾病控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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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与疾病控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何时开始实施? 答:该法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何时实施? 答:该办法于是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3、城市供水水质总体有何要求? 答:城市供水水质总体应满足如下要求:(1)水中不得含有致病微生物;(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3)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中规定,当供水水质出现发生重大污染事件等情况时,供水企业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答:当城市供水水源水质或供水设施发生重大污染事件时,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当发生不明原因的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供水企业除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外,应立即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5、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应注意哪些? 答: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2)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不得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3)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供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米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 (4)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其生活饮用水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相应扩大,其范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研究确定。 (5)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并按第一、二项的规定执行。 (6)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输水明渠、暗渠,应重点保护,严防污染和水量流失。 6、地下水水源卫生防护应该注意哪些? 答:地下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及影响半径的范围,应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及规划设计、水文地质等部门研究确定。 (2)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3)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排入渗坑或渗井。 (4)人工回灌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 7、生产、经营、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有哪些规定? 答: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产品。 8、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有哪些禁忌症? 答: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源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9、患有哪些疾病不能从事供、管水的工作? 答: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全体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供、管水的工作。 10、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时,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如何操作? 答: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及时告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11、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时,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如何操作? 答:在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饮用水源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责令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单位停止生产、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及时发布水污染事故信息,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   水污染事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行政区域危害或者损害的,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事故危害或者损害的有关人民政府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需要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 12、《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何时实施? 答:该办法于2006年8月1日起实施。 13、江河饮用水源保护区如何划定? 答:江河饮用水源保护区一般按以下范围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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