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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海曙颐园一期建安工程二标段61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泰州市海陵区海曙颐园一期建安工程二标段“6.1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日前,泰州市海陵区海曙颐园一期建安工程二标段“6.1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市政府批复,现予发布。
2013年2月5日
泰州市海陵区海曙颐园一期建安工程二标段
“6.1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2年6月15日下午,泰州市海陵区海曙颐园一期建安工程二标段工地在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人民币。
根据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泰州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建工局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了认真的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江苏腾源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源公司),经营范围:制造销售建筑工程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该公司于2010年11月2日取得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QTZ63及以下普通塔式起重机制造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1月1日。
2.泰州腾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盛公司),经营范围:建筑机械租赁,施工升降机制造销售,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该公司于2011年2月11日取得泰州市建工局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
3.江苏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光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承包,钢模、脚手架、建筑机械出租,建材销售。该公司于2008年8月8日取得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证书。
(二)工程情况
海曙颐园是海陵区政府拆迁安置工程,建设单位是泰州市海陵房产开发公司。该工程一期二标段施工方:龙光公司,监理单位:泰州市第二监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二监)。二标段工程于2012年3月18日开工,工期480天,工程价款18394万元,建筑面积96000平方米,共建8栋框架结构楼房。事发时,工程处于基础坑土方开挖阶段,未领取施工许可证。
(三)工地现场事故塔式起重机情况
事故起重机为腾源公司制造的QTZ63—Ⅱ型号塔式起重机,出厂编号:2012039,随机提供了产品合格证、企业成品检验报告、产品购销合同、产权登记证、电气原理图、零部件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企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起重机械制造监检证书(编号为TZ—QZ—2012—0039(28))等资料。经事故后调查,腾源公司无QTZ63—Ⅱ塔式起重机设计文件,该塔式起重机是根据QTZ40和QTZ50塔式起重机各零部件的图纸制造的,其中标准节踏步板是采用QTZ40塔式起重机图纸制作的。
2012年5月,龙光公司与泰州市华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塔吊出租公司)约定,租赁一台QTZ63—Ⅱ型号塔式起重机,过后,龙光公司与腾盛公司实际负责人李兵口头约定,由腾盛公司进行安装。
5月16日,泰州市华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从腾源公司购买了事故塔式起重机,双方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起重机第一次安装时,腾源公司派1—2人负责现场指导。
2012年6月11日,李兵组织安装人员到事故工地开始安装事故起重机。2012年6月15日,进行该起重机的顶升作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12年6月15日14时30分左右,李兵安排汪凤根、宋秀明、沈红林、苏爱春4人到海曙颐园工地进行事故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在顶升第一节标准节时,作业人员发现液压系统油缸顶升无力,李兵通知腾源公司维修。
在等待维修人员的过程中,李兵安排苏爱春维修该工地另一台塔式起重机。腾源公司维修人员姜树根赶到现场后,将液压泵上端油管接口拧紧,液压系统可以正常工作。姜树根在第一节标准节顶升完成后离开了现场。
15时30分左右,汪凤根、宋秀明、沈红林3人站在顶升操作平台上进行第二节标准节的顶升。汪凤根将顶升横梁放置于标准节踏步板槽内,并操作液压系统进行顶升,宋秀明、沈红林2人在塔身东西两侧整理高强度螺栓副。当液压系统油缸将塔机外套架及上部结构顶起1米左右时,塔机外套架及上部结构突然下坠,导致平衡臂失稳折弯砸向塔身,砸中汪凤根,汪凤根被夹在平衡臂和塔身之间。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迅速拨打120电话,120救护车10分钟后赶到现场,经120随车医生确认汪凤根已当场死亡。海陵区政府接到报告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处置,调集2辆吊车到现场协助救援,19点30分左右,吊车将事发塔式起重机平衡臂吊起,汪凤根尸体从塔身上掉下,后被送至殡仪馆。
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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