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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厦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9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和学位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注册、请假
第三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 “研究生新
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
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学院或研究院(以下简称学院)书面请假并
附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未准假逾期
两周不报到者,或假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
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学院按照国家及学校招生规定对其
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于入学三个月后的第一周书面上报校招生办和研究生院备案。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
在校学习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
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于下学年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到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经研究生院
批准,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
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按规定必须缴纳学费的研究生每学年应当按一学年额度缴
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所有在学研究生(含获准延期的研究生)
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到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
期学习资格。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必须事先向学院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不请假或未准假而不按时注册或已到校而不办理注册者,视不同情况予以通报批评,超过两周而又无正当事由未注册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八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事先向任课老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未准假缺席者,以旷课论处,学院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退学处理。
第九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应填写《厦门大学研究生请假单》并附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假一周以内的,由导师批准,学院备案;请假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导师和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学院备案。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病假超过一个月者,需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应填写《厦门大学研究生请假单》,请假一周以内的,由导师批准,学院备案;请假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导师和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学院备案。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事假超过一个月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课题研究或培养的需要须到外校进行科研活动或课程学习的应填写《厦门大学研究生请假单》,由导师、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学院备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时,应按时返校并及时到学院销假,如确需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各种原因出国、赴港澳台,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特殊情况本专业不能继续培养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原则上只能在一级学科下相关专业或跨学科相关专业内进行。
第十五条 申请转专业的研究生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征得转出与拟转入学院及导师同意,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六条 获准转专业的研究生应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的研究生不允许转专业:
(一)处于毕业学年或获准延期的;
(二)专业学位与非专业学位之间互转的;
(三)申请二次转专业的。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因病申请转学的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证明。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非同类院校转入本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处于毕业学年或获准延期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研究生转学,须经两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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