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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脑死亡的定义-哈尔滨医科大学
现代医学的法律问题 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李恒 专题二:脑死亡的法律问题 一、脑死亡的概述 二、脑死亡的立法研究 专题二:脑死亡的法律问题 一、脑死亡的定义 (一)脑死亡的概念 所谓脑死亡(brain death)是指包括脑干功能在内的所有脑功能不可逆性停止的人。 医学科学判断,患者如果已经脑死亡,即使靠人工设备仍能暂时维持心跳和呼吸,最终也必定会死亡,并无再抢救的意义。 脑死亡的捐献器官的质量通常较高,移植效果好,而采用通常死亡概念(呼吸,心跳停止)死者的捐献器官则质量较差,有的已经不能使用了。 (二)死亡的标准 1、传统的死亡标准所谓传统的死亡标准就是指心肺死亡标准。 “心死” “肺死” “心、肺死” 人类对传统死亡的认识 1951年,《布莱克法律词典》也采用了类似的标准来定义死亡:“血液循环的完全停止,呼吸、脉搏的停止”。 《牛津法律大辞典》也认为,“对于大部分法律问题,认定死亡的最主要的标准是:心跳、脉搏和呼吸的停止。” 《辞海》(1999年版) 机体生命活动的终止阶段。 其过程分为:(1)临床死亡。表现为病人心跳、呼吸停止,反射消失;(2)生物学死亡,又称“脑死亡”。指大脑皮质,以及整个中枢神经系统发生不可逆变化,最终各个器官和组织的功能相继解体的过程,大脑功能的永久性丧失,外表征象是躯体逐渐变冷,发生尸僵,形成尸斑。 传统死亡标准的局限性 法律困境: (1)对死亡时间的判定不准确 (2)医生如果停止抢救是否构成杀人罪 案例 1976年11月29日,美国纽约一名叫凯利的罪犯在抢劫一名叫彭罗的女学生时,用铁棒猛击彭罗的头部将其打晕在地,然后逃跑。彭罗被别人发现时已经昏迷不醒,颅盖骨给打碎。在送入医院后的第2天即进入了不可逆的的昏迷状态,完全没有反射,检验结果也表明血液不能流入她的脑部。12月1日,主治医师给彭罗挂上了人工呼吸机,此时电脑图已经显示她的脑活动已经不存在。 12月2日医院在征得父母的同意下,她的角膜和两个肾脏被摘除用于移植,然后呼吸机才从其身上卸下。与此同时,在12月1日,罪犯凯利被警方抓获。后来警方以二级谋杀罪和一级抢劫罪对凯利提起诉讼,但凯利的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理由是彭罗死亡的真正原因是摘除了器官、卸下人工呼吸机,因为她当时还存在呼吸、心跳等生命特征。但法院采用了脑死亡的标准,认定彭罗于12月1日清晨死亡。 2、现代脑死亡 原发于脑组织的严重损伤或脑的原发性疾病,致使脑的全部技能丧失而导致的人的死亡。 其显著特征是“不可逆昏迷” 3、哈佛大学的脑死亡标准 (1)深度昏迷,对外部刺激和内部需要无感知和反应; (2)没有自主的肌肉运动和呼吸; (3)各种反射消失; (4)脑电图电波平直。 要求以上四项在24小时内反复测试,结果无变化,并排除体温低于32或刚服用过巴比妥类药物等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两种情况 4、脑死亡、植物状态与心肺死比较 (1)脑死亡: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死亡。 (2)植物状态:大脑皮层死亡或部分死亡。 (3)心肺死:心跳、呼吸现象的消失 心肺死与脑死亡发生的连续性 现代生命复苏技术和维持运用使区分两者的意义显现 (三)脑死亡认定的意义 1、科学地判定死亡时间 2、有利于合理利用有限卫生资源 3、有利于器官移植 4、有利于道德和法律责任的确定 专题二:脑死亡的法律问题 二、脑死亡的立法研究 (一)国外脑死亡的立法状况 芬兰、美国、加拿大、瑞典、澳大利亚、英国、法国等10几个国家制定法律承认脑死亡是宣布人体死亡的依据。 比利时、德国、印度、南非、新西兰、韩国、泰国等10多个国家虽然没有正式立法,但在临床上已承认脑死亡并作为宣布死亡的依据。 脑死亡的概念已为医学界所接受,但由于缺乏法律支持,医务人员不敢依据脑死亡来宣布人的死亡。 (二)脑死亡立法状况 2004年召开的中华医学会第七次全国精神病学学术会议上正式宣布,我国《脑死亡判定标准(成人)》和《脑死亡技术规范》已经通过专家审定。 专题二:脑死亡的法律问题 (三)我国脑死亡的立法建议 1、死亡标准二元化 2、脑死亡判断标准 3、脑死亡判定主体 4、脑死亡的实施——条件、程序 我国首例脑死亡案例 2003年2月23日,患者毛金生因脑干出血送进武汉同济医院。虽经多方救治,仍深度昏迷,无自主呼吸,不过心跳还维持。医院征得家属同意,严格按照国际通行的脑死亡标准和我国卫生部《脑死亡判定标准(第三稿)》,对患者毛金生进行了3次脑死亡诊断,结果均为死亡。毛先生的亲属和子女,在了解了脑死亡的真正涵义后,郑重在放弃治疗协议书上签字。2月25日23时5分,帮助毛先生维持了30多个小时呼吸的呼吸机被拆除。21分钟后他的心脏也停止了跳动。医院对外正式宣告毛金生的死亡。据悉,这是我国正式认定的首例脑死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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