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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照一码工商税务数据项比对需后续采集补录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2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三证合一、一证一码”登记模式
办税(费)指南
设立登记的税务管理
(一)补充采集登记信息
【业务描述】
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企业在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时,完成补充信息采集。《重庆市地方税局补充信息采集表》请到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者登录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
补充信息包括:从业人数、外籍人员、网站网址、适用会计制度、办税人信息、税务代理人信息、投资方经济性质及国籍或地址、总分类机构信息、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信息等。
适用会计制度是指:企业财务会计核算适用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包括: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办税人信息是指:办税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固定电话及移动电话号码、电子邮箱。
税务代理人信息是指:税务代理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固定电话及移动电话号码、电子邮箱。
投资方经济性质是指:登记注册类型,即经济类型,按投资方营业执照的相关内容填写。
总分类机构信息是指: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住所、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信息是指: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
【报送资料】
1.《重庆市地方税局补充信息采集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基本流程】
(二)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业务描述】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营业执照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后,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帐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报送资料】
1.《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2.开户银行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业务描述】
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后,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时,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报送资料】
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2.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3.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基本流程】
(四)普通发票核定
【业务描述】
对已办理营业执照需要领用发票的企业,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核定其领用发票的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开票限额。
【报送资料】
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领用发票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基本流程】
(五)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
【业务描述】
用票单位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报送资料】
1.《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办理时提供)。
(六)网上申报缴税(费)业务办理
【业务描述】
企业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需要办理网上申报缴税(费)业务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在重庆地税网站下载一式三份的《电子申报委托缴税协议书》;在协议书上正确填写各项信息,并在协议书上加盖公章,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在丙方留存联上签章,并将一式三份协议书交企业送开户银行审核;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在银行计算机系统中加注委托缴税标识,同时在三份协议书上签章并留存一份,将其余两份退还企业;企业将退还后的两份协议书送主管税务机关校验;税务人员在征管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并发起三方验证,系统校验通过后在两份协议书上签章,主管税务机关和企业各留存一份。
三方协议签订后,企业登录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上的“网上办税系统”即可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电子申报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接收后,企业发出缴款指令,系统自动从企业指定账户中划缴税款入国库,从而完成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报送资料】
《电子申报委托缴税协议书》。
【基本流程】
(七)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业务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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