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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耶鲁学派看山西煤炭重组

从“法与经济”的耶鲁学派看山西煤矿兼并重组 崔之元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杰出访问讲座教授) 2005年6月,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促进中小煤矿重组联合改造,依法关闭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小煤矿”。作为我国煤炭资源大省的山西,积极落实中央精神,相继于出台了“关于推进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意见”( 2005年),“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2008年)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以及《山西省煤炭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9年)。 目前,这一声势浩大的旨在“使煤老板成为历史”的企业兼并重组已经初步完成。山西煤炭行业办矿主体由2200多家减少到130家,矿井数量由2005年的4278座减少到1053座,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已全部淘汰,平均单井规模提升至年产100万吨以上。这是来之不易的重大成果,并为河南,陕西等地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提供了借鉴。 但是,社会上也有一些不同声音,认为山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破坏了煤老板的财产权。本文从“法与经济”的耶鲁学派来分析山西煤矿兼并重组,认为“煤老板”的合法权利并没有被破坏,而是得到了“责任原则”的保护。 “法与经济”是运用经济学的思路研究法律问题的法学流派。一般认为,1960年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科斯(Ronald Coase)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标志着该学派的诞生。由于“法与经济”诞生于芝加哥,人们通常把它与“芝加哥学派”等同,而忽略了事实上还存在的“法与经济”的耶鲁学派。1972年,耶鲁法学院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院长和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助理总检查长梅拉梅德(A.Douglas Melamed)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不可转让规则:对教堂的一个视角”,标志着“法与经济”的耶鲁学派的诞生。该文题目中的教堂比喻来自法国印象派大师莫奈(Claude Monet)关于卢昂大教堂的系列画作。这系列画作描绘了在一年不同季节和一天不同时间的教堂的在不同光线下外表的变化。卡拉布雷西和梅拉梅德用“教堂”来比喻“权利体系”的整体,而他们的文章是对这个“权利体系”的一个视角,类似与莫奈系列绘画中的一幅。 卡拉布雷西和梅拉梅德文章的创新,在于提出了对“权利体系”的两维分析框架,一个维度是给谁“赋权”(entitlement), 另一个维度是“权利保护方法”。他们以居民和污染企业为例,来展开对“赋权”和“权利保护方法”的“2*2矩阵”分析。如下图所示: “2*2矩阵”展示了4种逻辑可能性,即上图中的4个规则。在卡拉布雷西和梅拉梅德文章发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前三个规则都被应用过。但在他们文章发表后不久,美国亚利桑那州法院在一个判决中首次使用了“规则4”。这也是他们文章变得非常著名的一个原因。 为了说明“规则4”的意义 ,我们先解释一下两种“权利保护方法”---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如果一个主体在被赋权后,其他主体不支付经他或她本人同意的价格,不能取消该权利,我们就说该赋权被“财产规则”(property rule)保护;如果一个主体在被赋权后,其他主体可以取消该权利,但必须支付客观决定的价格(常常由第三方如法院来决定),我们就说该赋权被“责任规则”(liability rule)保护。因之,“规则4”在这个例子中意味着:污染企业得到“责任规则”保护的赋权,居民如果想取消或剥夺该权利,必须支付由法院决定的价格来补偿污染企业搬迁的成本。相反,“规则3”在这个例子中意味着:污染企业得到“财产规则”保护的赋权,居民如果想取消或剥夺该权利,必须支付由污染企业本身同意的价格来补偿污染企业搬迁的成本,否则污染企业将继续生产。而“规则1”意味着,居民得到“财产规则”保护的赋权,污染企业如果想取消或剥夺该权利,必须支付由居民本身同意的价格来补偿居民丧失对清洁空气的权利;相反,“规则2”意味着,居民得到“责任规则”保护的赋权,污染企业如果想取消或剥夺该权利,必须支付由法院同意的价格来补偿居民丧失对清洁空气的权利。 不难看出,“规则4”比较新颖,因为污染企业得到赋权,但该赋权只是被“责任规则”保护,居民支付由法院决定的价格后可以取消或剥夺该权利。卡拉布雷西和梅拉梅德的创新即在于,通过“规则4”的发现,丰富了我们对“教堂”---“权利体系”---的理解。 在卡拉布雷西和梅拉梅德文章发表25周年的纪念会上,时任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助理总检查长的梅拉梅德特别强调,“规则4”在公法和公共政策中比在私法中更为广泛被应用。例如,政府征地可以被理解为“规则4”的应用:征地并不意味破坏居民对房屋的权利,而是意味着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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