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教学案例与试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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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教学案例与试题

环保法教学案例与试题 第二节 环境保护 案例举例: 胡杨林是生长于干旱半干旱地区的林群,具有调节气候、稳定河道、防风固沙、阻止沙化、维持荒漠生态平衡等重要功能。胡杨林以塔里木河流域分布面积最大且最为集中。据国家考察队1958年统计,塔里木盆地胡杨林为780万亩左右;到1979年,则锐减为210万亩,比50年代减少58%。胡杨林减少的重要原因是毁林开荒。到1982年,塔里木河沿岸毁林开荒已达200多万亩。胡杨林的大量被毁导致塔里木河流域生态条件进一步恶化,塔里木河缩短了300多公里。自1972年以后,阿尔干以下地区短流,林地不断沙化,“绿色走廊”的地下水位由50年代的3—5米,降到80年代的11—13米,以致造成塔里木河流域“上游有水狠开荒,中游两岸乱开荒,下游缺水闹饥荒”的生态怪圈,使塔里木河流域的生产与生存面临严重的威胁。(郑州福:《胡杨泪干塔里木》) 第五节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案例分析: 1998年初,王女士租用新建居民楼门市房从事餐饮业,在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张营业。随着居民先后入住,油烟、噪声等环境问题引起的店群矛盾和纠纷日趋突出。从2000年初开始,该楼住户多次向县政府、县环保局、县工商局等单位投诉,强烈要求取缔该饭店的违法经营活动。接到投诉后,环保局会同工商等部门数次责令该饭店进行整改,并帮助直辖市店群纠纷,但成效不明显。在2000年9月,县环保局、县工商局组成了联合执法组,联合签发了《环境保护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通过法院审查,同年11月,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又联合签发了《撤销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000年12月,县环保局以“未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和‘三同时’制度”为由,单独签发了《环境保护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饭店停止生产。 问:联合执法机构是否可作为行政执法主体? 第四节 公众参与的原则 案例1(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原则案例) 湖南省某市河西开发区是株州市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发区一创建,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其环境意识就非常淡薄,国家明文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竟然在市环保局一再坚持、反复磋商两年,最后在市政府严厉批评下才拨出钱来上马。河西近几年新上马的57个建设项目中仅有9个按国家规定进行了“三同时”建设。耗资6000万元、生产色拉油的某厂于1996年6月开始试生产,但未上环保设施,废水直排淞江,造成严重的农业损失一。(该案例反映了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忽视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致使经济发展受阻。参见《河西开发区又成污染区》,《中国环境报》1996年10月3日第二版) 案例2(公众参与原则案例) 白色污染即塑料污染,在杭州、嘉兴、湖州三市十分突出,为了把白色污染控制在一定限度三地决定实施突击治理里,发动全民参与。杭州采取了“全民动员、分工负责、突出重点、注意源”的措施,使白色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嘉兴市以宣传为先导,以治理主要交通干线的白色污染、改善市容市貌为重点,引导市民从旁观到参与,从事不关己到“你丢我捡”。湖州市结合1999年5月的中日摩脱艇对抗赛和7月的全国极限运动会两大赛事,以爱国卫生活动月、99形象建设年为契机,开展了全方位的治理,效果显著。通过宣传,三地的白色污染问题,基本上已形成了共识,白色污染的治理在三地也取得了明显成效。(该案例体现了公众参与原则的重要性。参见《杭嘉湖突击治理白色污染》,《中国环境报》1999年5月6日第一版) 第六节 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案例分析题: 某肉联厂原有一套污染治理设施,但运转费用较高,该厂为提高经济效益,对生产工艺进行了改革,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并自行停用了污染治理设施。区环境保护局得知此事,责令其重新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并处5000元罚款。肉联厂不服,向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市环境保护局经复议作出决定:(1)由于肉联厂排放污染物未超过规定的标准,裁定撤消区环境保护局的责令重新使用治理设施的决定;(2)由于闲置防治污染设施未经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裁定维持区环境保护局对其处以罚款的决定。肉联厂对复议决定不服,于是向区人民法院对区环境保护局提起行政诉讼。试分析: 区环境保护局对肉联厂所作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 市环境保护局的复议决定是否正确? 肉联厂对区环境保护局提起诉讼是否正确? 某市电化厂(甲)是生产树脂(聚氯乙烯)的厂家。1976年建厂以来曾多次发生氯气泄漏事故而受到该市环保局多次批评或严重警告、罚款等处理。但是却一直未能杜绝氯气事故的发生。1992年1月1日上午该厂又一次发生氯气泄漏,使与之毗邻的某钢铁厂(乙)正在上班的5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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