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试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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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试重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第一章:1、法的基本特征:(一)法的产生要由国家制定和认可;(二)法是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三)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根据法律由什么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来划分法律的不同形式。我国法的渊源及其表现形式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五种制定法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被称为“母法”。2、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为管理国家行政事务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5、国际条约:指我国政府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具有条约性质的其他国际文件。 第二章: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综合性、技术性、社会性、共同性。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一)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二)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受自然因素制约的思想社会关系;(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 称“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第四章: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奖励综合利用原则;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章: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许可证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经济刺激制度。 2、“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制度。 3、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自然资源权属制度;自然资源规划制度;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自然资源许可制度;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4、环境标准的概念: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 5、环境标准体系:由五类三级组成:五类: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三级:国家级、地方级(省级)、国家环保总局 。 6、环境标准的制定因素:环境基准、经济和技术的可能性。 第六章:1、环境资源管理的概念:是国家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指挥、组织、规范、监督的职能,目的在于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 第七章:1、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是指由于人类生产、生活等活动产生的已知或位置的某些物质进入环境,导致环境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特性发生改变,从而引起环境质量下降、自然生态改变、生物物种减少或灭绝以及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环境的有效利用或破坏环境的现象。 2、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有六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选)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主要规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大气环境标准制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制度;大气环境质量公报制度。 4、(选)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水环境标准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制度;跨行政区水污染纠纷协商解决制度。 第九章:自然资源保护法1、保护耕地的规定:㈠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㈡实行耕地总量不减少措施㈢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㈣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闲置、荒芜耕地㈤鼓励合理开发为开发利用的土地㈥鼓励土地整理,防止土地破坏和污染,提高耕地质量。 2、水资源保护的原则:1、水资源国家所有原则2、全面规划、综合利用、多效益兼顾原则3、节约用水原则4、居民生活用水优先原则。(集体所有、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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