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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处工作职责
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处工作职责
第一条:为了防范集团公司各类煤矿矸石山灾害事故和安全利用煤矸石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及国家其它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处依法开展对集团公司各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各煤矿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矸石山灾害防范和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存在矸石山的煤矿要将矸石山管理与治理纳入煤矿安全生产制度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范畴,制定矸石山隐患排查制度、矸石山灾害事故报告制度、取矸作业灾害防范操作规程、矸石山灾害治理与综合利用档案制度等。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严格按制度进行管理和灾害防范工作。
第四条:各煤矿单位应积极开展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治理与综合利用的技术研究与开发,保障矸石山灾害防范治理费用的投入,其费用列入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第五条:新建矿井一般不得设置永久性矸石山,可建临时性排矸场(统称矸石山)。矸石山的设计选址、建设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矿井建设开发中要有矸石山设计专篇。
第六条:矸石山与周围居住区、标准轨距铁路、公路、工业建筑物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布置在居住区、工业广场、井口主导风向上风侧。各项距离的合理值必须在矸石山设计选址前经论证后确定。
第七条:矸石山堆存应考虑地形、地质条件,防止滑坡和矸石滑落冲毁农田沟渠、道路。
第八条:布置矸石山提升绞车道时,其位置不宜正对工业广场的主要建筑物,不宜与现有公路、排水渠道、人行道等交叉。提升绞车道的坡度一般不大于25°。
第九条:矸石山四周必须设置安全警戒区。安全警戒区内禁止建设永久性建筑,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立永久性危险标记,防止闲杂人员擅自入内。
第十条:生产矿井必须对进入矸石山的煤矸石定期进行取样分析化验,以确定其自燃倾向性,并建档管理。新建矿井应在矿井地质报告中对不同岩(煤)层的硫、碳等可能引发自燃的元素含量进行检测,确定其自燃倾向性,明确标注于岩层综合柱状图。
第十一条:矸石山堆存量达到设计容量或者因安全原因不允许再堆存煤矸石时,应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矸石山堆存活动结束后,如不能立即开发利用,必须对矸石山进行安全处置和生态恢复。
第十二条:对于反应活性高的煤矸石,排放前喷洒适量石灰乳液或者添加适量黄土和石灰混合物,中和氧化产酸;经鉴定为高自燃倾向性的矸石应采取分层堆积方式。
第十三条:尽可能减小矸石山堆积斜面的坡度。堆积坡度一般不得大于42°。
第十四条:严禁向矸石山倾倒温度大于70℃的物料和易燃物如坑木、锯末、生活垃圾等。采掘矸石与洗选矸石应分别堆放。
第十五条:矸石山有自燃倾向或已发生过自燃的,必须制定具有操作性的管理制度、危害预警措施、应急预案等。各煤矿要有固定的矸石山管理与灾害治理专业队伍或专职人员。
第十六条:矸石山自燃倾向性高的煤矿要建立自燃预警管理制度,定期测温及预测、预警预报机制,并建立相应技术管理资料库。
第十七条:自燃严重的矸石山,暴雨天气必须封锁安全警戒区,禁止人员和车辆接近。当矸石山出现异常现象,特别是雨雪天应加强监测、监控。
第十八条:矸石山自燃是发生灾害事故和造成周围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必须及时进行灭火工作,消除灾害性事故隐患和环境污染源。
第十九条:灭火前要进行调研,选择技术成熟、先进的灭火技术,制定灭火技术方案。对参与灭火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并配备防护用品,防止人员中毒。
第二十条:矸石山灭火工作宜采取先易后难、先下后上、由外向里的灭火策略,防止灭火过程中发生灾害性事故。大雨和暴雨天气严禁灭火作业。
第二十一条:矸石山自燃严禁用水直接灭火。不宜采用大规模开挖方式灭火,如决定采用该方式灭火,要采取措施释放积存在矸石山内部的可燃气体,防止阴燃区暴露后转成明火,点燃积存内部的可燃气团。
第二十二条:完成灭火后的矸石山必须组织进行验收,并对灭火后的矸石山采取安全措施和生态恢复措施,防止自燃再次发生。
第二十三条:对矸石山的不安全坡面和大范围危崖应及时进行处理,以防范危崖崩塌。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各煤矿应加强对矸石山的日常管理,严禁未经允许对在用或者停用矸石山进行私采乱挖。如需对停用矸石山进行开发性利用,必须制定开挖方案与安全措施,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处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各煤矿应加大对煤矸石综合利用工作的力度,逐步减少矸石山存量,减少环境污染,最终消除矸石山。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各煤矿要加强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重点发展煤矸石发电、煤矸石生产建筑材料及制品、复垦塌陷区等大宗用量和高科技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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