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知情权的概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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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知情权的概念

浅析环境知情权的概念 摘 要:通过分析环境知情权权利属性,结合其历史和发展进程,根据法定权利属性要义,紧扣“环境”和“知情”的含义,进行界定。认为环境知情权是公众知晓、了解和认识有关政府和企业环境信息的权利,而环境信息是关于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有影响的环境总体或环境的某些要素的信息。是一种获得环境信息和实现环境信息了解、知晓的实体性权利。 关键词:环境知情权;法定权利;环境 ①权利的三种形态: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这一过程中,法定权利是应有权利和实有权利的桥梁,而法的社会学的重心是从社会实现层面来研究法律现象,法定权利的实现必须经得起社会实践层面的考验。载林孝文.自论法定权利的实现——以法社会学为视角[j].湘潭大学学报,2008,32(5)。 收稿日期:2011-12-20 作者简介:谢锐(1987-),男,江西赣州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研究生,从事中国环境法研究。 关于环境知情权的概念,学者的探索和争议一直没有间断。蔡守秋认为环境知情权是环境权的派生权利,认为环境权的内容包括了环境的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将环境知情权涵盖于环境权中[1]。吕忠梅认为环境知情权的实现并不受国域范围的局限,代表国民获取本国或者世界范围内有关环境状况、国家环境管理状况等环境信息的权利。同时也认为环境知情权具备知情权的性质,但是本质上属于环境权[2]。王明远从公共当局和公众的角度,认为环境知情权是指公众适当获取与环境有关的资料的权利,属于环境权的内容,也是实现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性权利。这些资料一般是由公共当局所掌握的,如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质量报告以及一定区域内的污染物质排放信息等等资料[3]。朱谦则认为环境知情权是公众享有的获知各种环境信息的权利,属于知情权的范畴。从以上代表性学者关于环境知情权概念定义看,有两点共识:首先,肯定环境知情权有存在的必要,确立环境知情权是国际化趋势。其次,肯定了环境知情权的权利的内容一般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行使的行为,可以概括为对于环境有关的信息获取。而对于环境知情权的争议也很明显,首先,环境知情权的主体具体范围,各学者的定义还存在差异,有国民、公众当局和公众等等几种代表性用语。其次,是环境信息的差别,有表示是关本国或世界的环境状况,也有表示有关公共当局的、或者各种环境信息的等等,再者是环境知情权的属性之争,尤其是环境权与知情权属性之争最为激烈。因此,对于其概念尚没有统一的论断,大多是学者基于自身认识而表达的观点。本文通过分析环境知情权权利属性,结合其历史和发展进程,根据法定权利属性要义,紧扣“环境”和“知情”的含义,进行界定。 一、环境知情权属于法定权利 法定权利以权利能够为权利主体所行使为宗旨,法律条文的诠释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实践。因此具体的法定权利必须关注权利的实现基础。而脱离平常生活或者行使权利过程中存在争议,无法确保公民的需要权益的权利,只能表述为应有权利。①显然,环境知情权的概念应避免简单的法律条文的形式,警惕走入应有权利的误区,其所要体现的是公众的意志与需要是对于环境信息权益的实现。如“环境权”,在20世纪90年代后伴随着争议不断探索,许多学者认为动物和人类一样也享有环境权。本文不否定这种观点,但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对于以动物和人类一样也享有来诠释环境权,在实践中其权利的实现非常困难,充满曲折,无法为一般公民所适用。因此环境权不能实现,以法律条文来规定环境权也就成为空文。引以为鉴,环境知情权的实现,需要转化为保障公众的具体权益,定位为平常现实生活中能够实现的权利,避免权利束之高阁。谨慎将环境知情权的定义脱离了实际,只是成为一个法律的名词,塑造成一种道德标杆,存在但不权威。笔者认为应该将环境知情权需要赋予法定权利属性,集中体现法定权利的属性:一是,获得真实的利益;其次,获得社会的共同认同[4]。集中体现国家的环境信息权益意志,本质上是国家机器对环境信息公开的一种价值判断,需要表达公众于国家、企业中寻求一种利益的平衡[5]。它的实现可以从法定权利上的知情权、道德上的广开言路和得天下先得民心等观念中寻找根据和共识,但最终对于环境知情权法律上的界定应当是落到实处的实然性权利定义,并不能直接概括为道德、习俗、伦理等等应有权利上的概念。 二、对于“环境”与“知”的认识是定义环境知情权的关键 确定环境知情权中“环境”的含义,是确定环境知情权的权利主体和客体的前提,也是理解环境知情权具体含义的基础。众所周知,“环境”的含义具有多样性、宽广性,有学者归纳了其广义和狭义的含义,也有从要素、空间、功能等方面细分“环境”的含义,笔者认为都具有其成立的根据和合理性。但是赋予环境知情权法律的含义是保障环境知情权实现的前提,而从法律的维度去理解“环境”,则更符合对“环境”含义要求的科学性、准确性、严谨性、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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