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和调查取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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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和调查取证

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和调查取证 李根富 同志们: 今天我讲的主题是:“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和调查取证。”我只是讲一些基础的知识和操作层面的东西。不当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下面,我讲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解释两个概念。一个概念是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权力,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如何理解这个概念呢?应该把握三条:一是行政执法的主体是主管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就像平常讲的,行使侦查权的是公安部门,行使检察权的是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的是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有明确的法定主体,不是随便哪个部门都能够执法的。二是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行政执法行为一旦做出就具有强制力,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它不是普遍意义上的号召和动员,而是一种法律行为,有关当事人必须服从。三是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使用于具体的人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有两种,一种叫抽象行政行为,一种叫具体行政行为。我们通常制定文件、制定法规、发布命令、制定规范性文件,是抽象性行政行为,主要是提普遍要求,要求大家怎样做。而行政执法是具体性行政行为,就是要具体制裁一个人,处罚一个事。到法院诉讼只受理具体行政行为。政府部门文件发错了,可以撤销,不会去进行诉讼。但是,对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理,就有一个诉讼问题了。 另一个概念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是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事物活动中,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惩戒和制裁。我们在环境执法中,对当事人或企业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关闭等等,都是依法给予的制裁,都叫做行政处罚。理解这个概念,要弄清楚两点:一是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依法实施。不是行政机关,法律没有授权,就不能实施。二是行政处罚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且尚未构成犯罪时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第二,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要实施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就要认定他的行为违法。认定不了,就没有办法处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比较完善的,共有8部法律、12个法规、26个行政规章。通俗地讲,全国人大通过的叫做法律,国务院颁布的叫做法规,国务院部委办发布的叫做行政规章;到省里面,省人大通过的叫做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叫做行政规章,省厅局发布的叫做规范性文件。在通常使用的称呼上,法规都冠以“条例”,规章都冠以“办法”。环境保护12个法规,其中国家10个、湖南省2个。湖南省两个是《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条例》。26个行政规章中,湖南省也有2个,一个是《实施〈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办法》,一个是《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办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消防方面的很相似,都是突出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但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也是有特殊性。它明明白白地表示,要对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进行制裁。环保行政执法不存在侦查破案,与公安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检察院、纪检的反腐败案件是不一样的,有点类似人民法院办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或企业做了环境违法的事,我们环保部门发现了,群众举报了,我们就去处罚。当然,这里最要过硬的一手,就是要认定事实,调查取证。这不是去破案,而是要把这个事实认定下来,认定他犯了什么事,并把相关的证据搞清楚。 根据环境保护的46部法律法规和规章,我认为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以下4大类:第一大类,违反各种环境管理制度的。这一大类涉及到12个小类、432种环境违法行为。①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涉及37种环境违法行为。比如,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立排污企业,就属于这一类。②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涉及22种环境违法行为。比如,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而擅自动工建设或投入使用的。③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涉及31种环境违法行为。比如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未经验收就擅自投入使用的。④违反排污申请登记制度的,涉及52种环境违法行为。比如拒报、谎报污染物排放登记事项的。⑤违反现场监督检查制度的,涉及42种环境违法行为。比如拒绝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在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时弄虚作假的。⑥违反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规定的,涉及96种环境违法行为。比如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⑦违反排污总量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涉及13种环境违法行为。比如拒领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和超过控制总量排污的。⑧违反排污口规范管理规定的,涉及22种环境违法行为。比如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总量控制检测设备的。⑨违反限期治理、限期改正管理规定的,涉及18种环境违法行为。比如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和逾期未完善尾砂矿治理设施的。⑩违反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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