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传播技术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探讨与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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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传播技术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探讨与研究

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现代传播技术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吴汉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教授   内容提要: 著作权是现代传播技术的“副产品”。新传播技术的出现创造了新的作品形式,提供了新的作品使用手段,并引发诸多新的问题。在著作权行使领域,权利穷竭原则的消弱与合理使用范围的缩小,即是对著作权限制的限制。西方国家创设“复印版税”、“录制版税”制,意在传统的合理使用范围内对作品使用征收各种费用。合理使用制度面临挑战。在传播信息的目标内寻求使用控制,在现代技术的基础上寻求使用合理,是构建现代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出发点。对新的著作权作品适用合理使用之限制、将一定范围的合理使用转化为许可使用,划清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的界限,促使合理使用判断规则传统走向现代化,以改造和更新合理使用制度,是当代著作权立法的重要使命。   一、从“印刷出版之子”到现代传播技术的“副产品”   人类传播技术发展和变化的本身,就是一个颇有意义的社会数据:从语言到文字,几万年;从文字到印刷,几千年;从印刷到电影和广播,四百年;从第一次试验电视到从月球播回实况电视,五十年。在历史上,传播技术和传播媒介参与了一切意义重大的社会变革过程,包括智力革命、政治革命、工业革命和道德观念的革命。传播技术领域的革命带来著作权法的产生和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说,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史,也是传播技术进步的历史。以传播技术为线索,我们可以把著作权法的发展分为以下两个时期。   一是“印刷版权”时期,从十八世纪初叶安娜法令产生到十九世纪末,这一时期的著作权法主要保护机械印刷产品。自十五世纪活字印刷术问世以来,兴盛的出版业促使信息超越时空的广泛传播,加快了智力成果商品化的转换过程。这意味着人类文化知识传播工具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也推动着具有近代意义的著作权制度最终诞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人把著作权称为“印刷出版之子”[1]早期的著权法的保护领域,确实拘泥于书籍、地图的狭小客体范围。   二是“电子版权”时期,从十九世纪末到二十世纪的今天,是现代著作权法的成熟期,其保护对象除传统的印刷作品外,还函盖了各种“电子作品”。在传播技术领域,较之印刷技术而言,电子传播技术对著作权制度的影响也是极为深刻的。这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类属于新的作品形式,包括电视节目、有声书籍、电子杂志、电影、计算机程序;第二类属于复制手段,包括静电复印、缩微胶片、各种磁带录制;第三类属于储存手段,包括计算机存储和检索系统、录音录像磁带、电子图书馆等;第四类属于通信传播手段,包括有线和无线电视广播图、光导纤维传输系统、通讯卫星等。[2]传播技术革命必然带来著作权制度的创新和变革。现代意义的著作权,不是一个单一的、整块的现象概念,而是一系列独立权利和特殊利益的组合。“每一利益或权利均是回应传播领域的革命性科技发展,同时每一利益或权利又都引起教育和娱乐产业的扩大”。[3]在著作权的概括名义下,各项财产权利相继出现。随着无线电或有线电用于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产生了以传送广播和电视为内容的“播放权”;随着留声机、录像机、录音机的发明,产生了以机械光学电磁为技术特征的机械复制权;随着摄影机、放映机以及活动照像技术的出现,产生摄制电影、电视、录像的制作权。本世纪以来,各国立法者相继修改自己的著作权法,以拓宽作品的保护范围。近十多年来,随着广播电缆业的发展,一些国家又将电缆节目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这些说明,现代传播技术推动了著作权制度的发展。正如英国版权法委员会主席R·F·活尔所指出的那样:“著作权法从其产生之日起,就一直不断地对录音、摄影术、电影摄影术以及广播诸领域的革新做出相应的反映。”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著作权本身是现代传播技术的“副产品”。[4]   新传播技术的出现不仅创造了新的作品形式,而且提供前所未有的作品使用手段。这一情况,大大地丰富了著作权法的内容,同时也对著作权法带来诸多的新问题。   第一、电子作品对传统印刷作品挑战。传统的传播媒介,诸如书籍、报纸、杂志等印刷作品虽然在不断更新,但仍无法与高速发展的新技术匹敌。在美国,占总人口80%的观众是从电视获得新闻,再从报纸得知关于新闻事件的进一步解释和报道。这说明,“电视显然夺走一大批报刊读者”。[5]就广播而言,美国99%的家庭拥有收音机,95%的汽车上使用收音机,四分之三的成年人在汽车里听收音机”,广播确实具有“无处不有、无时不在”的特点。[6]竞争不仅表现在信息的生产方面,而且在信息存贮方面也极为突出。综合电子杂志系统可以使个人接受各种信息,甚至包括所有著作权作品的副本,从而出现个人电子图书馆,以排挤具有公共性质、由纸张集合起来的传统图书馆。   第二、“电子版权”对传统著作权观念的改变。电子作品的出现,使得著作权客体范围日见丰富,其权利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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