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分公司请假休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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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分公司请假休假管理办法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请假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员工考核管理体系,维护公司良好的工作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请假休假管理办法(修订)》,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各类假期及假期期间工资待遇等与分公司当地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参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假期日期 第四条 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 (一)新年:1月1日,休假1天; (二)春节:农历除夕、初一、初二,休假3天; (三)国际劳动节:5月1日,休假1天; (四)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休假3天; (五)清明节:农历清明,休假1天; (六)端午节:农历端午,休假1天; (七)中秋节:农历中秋,休假1天; 以上节日如逢公休假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病假 (一)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可以请病假。员工休病假的日期,应以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单上的时间为准,遇节假日不顺延。 (二)员工生病后根据病情可申请医疗期,公司将根据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开具的医疗证明决定是否批准其进入医疗期。 (三)医疗期规定: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 (1)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 (2)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上(含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含10年): (1)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 (2)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含5年)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9个月; (3)在本公司工作年限10年以上(含10年)1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2个月; (4)在本公司工作年限15年以上(含15年)2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8个月; (3)在本公司工作年限20年以上(含20年)的,医疗期为24个月。 (四)医疗期的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按如下标准执行: 1、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五)因病医疗期满后,如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胜任公司安排的新工作,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第六条 事假 (一) 员工因个人私事不能到岗工作时,可以请事假。 (二) 事假系无薪假,员工提出申请后,公司根据工作安排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员工事假。 (三) 事假原则上每年不超过7天。 第七条 婚假 (一)达到法定婚龄的员工(女员工年满20周岁、男员工年满22周岁)结婚,可一次性连续休婚假3天;晚婚员工(女员工年满23周岁、男员工年满25周岁)且双方初婚的, 另奖励晚婚假7天。一方再婚或一方不到晚婚年龄的,我公司员工一方不享受晚婚假。 (二)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需要到外地结婚的,参照工作地至结婚地乘坐特快列车所需时间,另给予路程假(超过12小时不满24小时的按一天计算)。 如工作地至结婚地乘坐特快列车所需时间多于自工作地至员工户籍所在地时间的,路程假按工作地至员工户籍所在地乘坐特快列车所需时间计算。 (三)婚假自办理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八条 丧假 (一)员工的父母(含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由员工供养的亲属,下同)、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死亡时,给假3天。 (二)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含公婆、岳父母)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参照起止地乘坐特快列车所需时间,另给予路程假(超过12小时不满24小时的按一天计算)。 第九条 生育假 (一)产假 已婚女员工生育,依照下列规定休假: 1、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含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由医院出具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员工年满24周岁后初育为晚育。晚育的女员工,另增加奖励假15天。 再婚夫妇已有一个子女的,女方虽符合晚育条件,也不能享受晚育待遇。 3、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者增加产假35天。 4、女员工按计划生育怀孕3个月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所在单位根据医疗单位的意见,可给予30天的产假;怀孕满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的自然流产,给予45天产假。 按计划生育怀孕的女员工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出勤对待。 (二)计划生育假 已婚员工接受节育手术,凭医疗单位证明,依照有关规定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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