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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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

附件: 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全面提升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和《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甘财发〔200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的内容为各市(州)、县(市、区)、省农垦集团公司及农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项目管理和综合管理的主要事项。 第三条? 考评的依据: (一)国家农发办和省农发办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资金拨付文件、决算报告、有偿资金借款合同及相关会计资料。 (三)项目建设规划、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报表、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或扩初设计)、项目计划批复文件、统计报表等项目管理有关资料。 (四)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上报的综合性材料、调查研究报告、开展宣传工作的有关资料等。 (五)省农发办组织的各类检查(考评)结论、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等。 (六)各市、州和省农垦集团公司的测评报告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条? 考评坚持突出重点、加强薄弱环节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考评结果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综合因素法”的分配依据。 考评方法 第六条? 考评实行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以定量考评为主;平时考评与集中考评相结合,以集中考评为主。 第七条? 定量考评量化指标总计100分。其中:资金管理40分,项目管理30分,综合管理30分(详见第三、第四、第五章和附表)。 第八条? 考评的具体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考核”,由省上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市、州农发办和省农垦集团公司应按照本考评办法所列内容及考评标准,对本级农发办进行自我测评,并对所属各县(市、区)和农场进行定量考评。每年3月1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测评报告。 资金管理考评指标及分值 第十条? 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分值为10分。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分值为5分。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农场和企业等被扶持对象的投入情况。 第十二条? 资金拨借情况,分值为5分。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和有偿资金拨借的时效性、规范性以及无偿资金报账情况。 第十三条? 有偿资金回收情况,分值为4分。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到期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还款情况。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分值为10分。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财务报告编报情况,分值为4分。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年度资金决算等报表编报情况。 第十六条? 其他,分值为2分。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资金管理材料上报等项工作。 第四章 项目管理考评指标及分值 第十七条? 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分值为4分。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情况。其中制定开发规划占1分,建立项目库占1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占1分,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占1分。 第十八条 项目评估情况,分值为2分。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按职责组织项目评估的规范性。 第十九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报情况,分值为5分。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计划编报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 第二十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调整、变更和终止情况,分值为5分。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计划调整、变更和终止行为的及时性、规范性。 第二十一条 ?开发县管理情况,分值为3分。考核各市(州)和省农垦集团公司开发县管理的规范性。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制度推行情况,分值为3分。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推行情况的规范性。其中三项制度各占1分。 第二十三条? 部门项目管理情况,分值为3分。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农发办安排专门力量参与部门项目管理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后管护情况,分值为2分。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项目建后管护的制度化、经常化情况。其中明确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占1分,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占1分。 第二十五条? 其他,分值为3分。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综合管理考评指标及分值 第二十六条? 上报综合性材料情况,分值为3分。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上报综合性材料的时效性和质量。 第二十七条? 宣传工作情况,分值为6分。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开展宣传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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