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遗传资源的专利法保护研究(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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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遗传资源的专利法保护研究(定稿)

生物遗传资源的专利法保护研究 摘要 上世纪第二十一年代是生物经济的世纪,一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发展生物技术,生物遗传资源是生物技术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正因为这个原因,发达国家的一些跨国公司和研究机构在全球范围内广泛搜寻生物遗传资源这一“绿色黄金”,然后利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获取新技术和知识产品以获取巨大的市场利益。为了达到不让生物遗传资源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就在制度上下手,使得生物遗传资源丰富而生物技能相对于落伍的发展中国家仍然面临着背后的“生物剽窃”。如何避免“生物剽窃”,并且为了增进惠益分享,来平衡生物遗传资源提供者和利用者的利益分配,已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讨论;专利法中生物遗传资源来源披露义务的引入,成为生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争辩的核心。 关键词:生物遗传资源 专利权 来源披露 生物剽窃 目录 一.生物遗传资源的定义 4 二.生物遗传资源的特征 6 (一)分布不均衡及地域性 6 (二)“遗传功能单位”的可复制性 6 三.生物遗传资源的价值与“生物剽窃”(Biopiracy)现象 7 (一)生物遗传资源的价值 7 (二)生物剽窃现象 8 四.生物遗传资源财产权的法律属性 10 五.专利法保护生物遗传资源的可行性 13 六.与生物遗传资源专利保护有关的国际立法 15 (一) 相关国际组织的国际立法 15 1.《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CBD-COP) 15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16 3.世界贸易组织(WTO) 17 (二) 相关国家的立法 18 1.美国:以合同为基础的ABS机制及反对修订专利法 18 2.印度:ABS单独立法及修订专利法 19 七.我国生物遗传资源专利法保护 20 (一)我国加强遗传资源立法保护的必要性 20 (三) 我国遗传资源专利法保护制度的构建 21 致谢 23 参考文献 24 生物遗传资源的定义 1992年6月5日,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办,会上150多个国家公开缔结了了《生物多样性公约》(Co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CBD),该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到目前为止,除了安道尔,罗马教会和美国,在世界上的其他国家签署了该公约。我国于1993年加入该公约,是最早加入该公约的缔约方之一。《生物多样性公约》作为表率,是第一部规范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拥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公约,亦是第一部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全球性协议。 《生物多样性公约》对遗传资源的定义是:“遗传资源(Genetic Resources)是指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而“遗传材料是指任何含有遗传功效单位的材料,这些材料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余来源”,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的DNA、基因、基因组、细胞、组织、器官等遗传材料及相关信息”。这些遗传物质来源于生物资源。 CBD指南认为遗传功能单位是包括具有脱氧核糖核酸(DNA)和核-核酸(RNA)的遗传要素;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以为遗传功效单位是指生物体的基因或具备遗传功效的DNA或RNA片段。虽然目前已经将“遗传功能单位”的最小单位划分到比基因小的DNA片段,但从生物遗传学的角度来说,基因仍然是最基本的遗传功能单位。所以可以认为“遗传功能单位”实际上指的就是基因。 《生物多样性公约》对遗传资源的定义是非常严格的,其将遗传资源定义为必须具有遗传功能单位的物质。然而,在实践中,大部分国家扩大这一概念来解释遗传资源,即既包含了 CBD定义所指的遗传功能单位的物质,也包括生物化学物质或化合物等衍生物。衍生物是遗传资源在新陈代谢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化合物,包括不具有遗传功能单位的化合物。2010年10月在日本名古屋召开的CBD第10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公平地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以下简称《名古屋议定书》)中将遗传资源的定义扩大到衍生物的范围,认为遗传资源的利用包含了对衍生物的利用。这基本上满足了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同时也意味着当前90%以上的生物制药、化妆品、保健品及其他生物制品的研发,都要受到一国国内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立法的规制。 CBD在“遗传资源”的定义里使用了 “动物”这个大的分类,并没有明确提出排除“人”,所以可以认为,人类遗传资源是包含在CBD所定义的“遗传资源”概念中的。但CBD-C0P6制定的《波恩准则》(Bonn Guidelines)明确将人类遗传资源排除在外。在现实中,有很多获取人类遗传资源进行研发,然后申请专利的例子。在我国,因为很多不发达地区的整体教育、科学水平偏低,人们对遗传资源知识尤其是专利方面并没有认知,所以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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