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债权的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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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债权的关系

所有权、用益物权及债权关系辨析 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关系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积极权能和在法律限制内排除他人干涉的消极权能。 (二)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财产(一般为不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是对他人所有物为使用、收益,旨在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我国用益物权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三)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与联系 1、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 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因此用益物权被称为“他物权”,以相对于所有权的“自物权”。  2、用益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 其一,虽然用益物权人可依法将其享有的用益物权转让、抵押等,但不具有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处分的权利。其二,相对于所有权的恒久性,用益物权的行使具有期限性,期限届满,用益物权人应将占有、使用之物返还于所有权人。其三,用益物权人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正确行使权利,保护并合理利用所有权人的财产,不得损害其权益。因此,用益物权是只具有所有权部分权能的“定限物权”,区别于所有权的“完全物权”。 3、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于所有权的物权 用益物权一经设立,便独立于所有权而存在。用益物权对物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对所有权的权能构成限制,在行使上也具有优先性,即使用益物权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也不影响用益物权的存在,用益物权人仍可对抗新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不得随意收回其财产或妨碍用益物权人依法行使权利。 债权和物权的关系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律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或不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与物权的对世性不同,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权与物权的区别与联系 债权与物权同属于财产权的范围,但二者有较大的区别。  1、反映的财产关系和经济利益不同。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体现为权利人对物质资料的支配。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体现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在债权关系中,即使债权以财产给付为标的,债权人亦仅能请求债务人为财产给付行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 2、主体不同。物权是物权人与社会一般人间的关系,是以不特定人为义务主体的对世权,任何人都依法负有不侵害他人所有物,不干涉、妨碍他人行使物权的不作为义务。债权反映的是特定当事人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是以特定的债务人(财产转让方或劳务提供方)为义务主体的对人权,债权的实现依赖于特定债务人负担给付财产或提供劳务等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3、客体不同。物权为对物权,其客体原则上只能是特定的物质资料,而不能是他人的行为。债权为对人权,债权的客体则只能是债务人的给付行为。 4、效力不同。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仅依自己之意愿对标的物为支配行为,其实行效力表现为对物的支配权。物权具有排他效力、追击效力和优先效力,同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物权。 债权的实现依赖于债务人向债权人为一定的给付行为,故债权的实行效力表现为债权人的请求权和受领权。债权实行平等原则,同一个标的物上可成立数个债权,债权不具有追击效力、排他效力和优先效力。 5、期限不同。债权体现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其目的决定了债权的期限性,债务人需迅速履行债务,从而实现债的目的,消灭债权。物权反映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无论是所有权还是他物权,都不存在类似债权要求迅速行使、迅速消灭的特性,所有权的行使没有期限的限制,他物权也在其期限范围内稳定存在。   6、变动方式不同。物权的变动采法定主义和公示主义。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及公示方法由法律规定,原则上不能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或由当事人创设。只有物权合意与法定的公示形式(交付或登记)相结合,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债权的种类和变动不采法定主义。除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定之债外,最为常见的合同之债的创设采任意主义,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均可依据自己意志创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权的变动仅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意即可,无须具有让外人了解的公示形式。 用益物权与不动产债权的区别与联系 《物权法》中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用益物权在实践中很容易与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债权混淆。实际上,二者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 其一,性质不同。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物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和追击效力。用益物权标的物上设立的债权行为或标的物所有权变动的物权行为,均不影响用益物权的存续。不动产债权则是由债权债务人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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