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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案例分析二
【案例分析二】
BOT建成顶目系何种资产
案例介绍:
某上市公司采用BOT方式投资建设一条隧道,用若干亿元的募股资金投资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隧道建设和在特定年限内的运营管理维护,并以项目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筹集其余建设资金,贷款合同中订明分18年还清。政府有关部门与该项目公司签订的隧道投资建设营运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完成后,由政府授予25年的管理维护权,并每年支付项目公司1亿多元款项,作为隧道建设资金的偿还和提供管理维护服务的报酬。对于该项目的建设成本,项目公司在隧道建成后,应转入哪一项资产并以何种方式转销资产价值?专门借款的利息应如何处理?收到政府的偿付款项又该如何划分?由于BOT投资建设方式在我国尚属新型经济业务,该上市公司迫切希望注册会计师能对其会计处理提出合理的、可操作的参考意见;有关证券监管部门又要求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对相关会计处理提供充分的理由及依据。
案例背景:
BOT方式是国际上已流行的政府依靠企业和社会来融资建设公共市政项目的一种有效手段。根据世界银行《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的定义,所谓的BOT方式实际包括BOT(Build Operate Transfer)、BOOT(Build Own Operate Transfer)和BOO(BuildOwnOperate)等三种具体形式。此外,在实践中又派生出BT(Build Transfer)、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形式。上述项目融投资建设方式也逐渐应用于我国交通、能源等行业以及特许办学项目等。
为了改变城市基础设施的面貌,加快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促进投资体制改革,我国部分企业以BOT方式参与了原本由政府承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在BOT方式下,政府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用招商方式,中标企业通过成立项目公司完成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对该建设项目一定年限内的特许经营权或服务权,在政府授予的特许权限期间,项目公司并不拥有该建设项目的所有权;政府授予的特许权限期满,建设项目无偿交还给政府,该项目的所有权归政府所有。企业为投资BOT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而组建项目公司,除按规定配备必需的资本金外,其余建设资金可通过项目公司向银行贷款取得。
但在BOT方式实施过程中,有些问题至今未有统一的会计处理方法,并存在不同观点。在实务中对于采用BOT方式建设项目运营后企业如何恰当地反映资产、成本、运营收入等,直接关系到对有关企业的投资建设项目效益评价是否合理,关系到有关上市公司能否获得再融资机会,对于保护企业投资建设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及相关法规:
1.《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2.《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
3.马贤明、郑朝晖:“用益物权会计初探:以路桥收费权为例”,《会计研究》2004年第7期。
4.IASNo.16 PROPERTY,PLANT AND EQUIPMENT.
5.IASNo.38 1NTANGIBLE ASSETS.
6.IASNo.23,Borrowing Costs.
案例思考题:
1.BOT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当作为何种资产入账?说明理由并做出分析。
2.BOT项目公司为建设项目而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应如何处理?
3.BOT项目公司因建设项目而收到政府的偿付款项应如何划分处理?
讨论与分析:
1.BOT建设项目完成后作为何种资产人账涉及资产的属性问题。资产的属性关系到其成本计量及价值摊销方式,从而影响到与收入的配比方式。
(1)建设项目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合适吗?
目前拥有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权的上市公司,其路桥类资产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大多数采用车流量法在被授予权限期内计提折旧。从表面上看,将BOT方式所建设的项目作为固定资产人账,折旧方法的选择空间相对较大,后续支出的问题也能得到较合理的解决。但是,这里BOT的O为Operate,并非Own;Transfer仅指资产的移交,并非意味着所有权包括资产的支配权、处置权的转移。由于在特许经营、服务期限内,投资建设企业不能随意支配、处置该项资产实体,而且特许经营、服务期限往往明显短于所建造资产的全部有效使用期间,因此,投资建设企业通过BOT方式取得的是有期限的使用资产的收益获取权,即用益物权。若作为固定资产处理,与我国现行会计规范,如《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对租赁种类的划分原则等,存在矛盾。
此外,企业对折旧方法的选择,应建立在对未来经济利益流人企业的模式的估计基础之上。车流量法归类于工作量法。虽然工作量法是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允许使用的方法,但能否使用车流量法计提折旧的关键,是能否对未来的车流量进行合理的估计并及时根据新的信息进行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
(2)建设项目作为无形资产处理合适吗?
将BDT方式所建设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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