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由本案谈形象权与肖像权著作权的区别
由本案谈形象权与肖像权、著作权的区别
吴奇伟
原告张某等5人1998年应聘于某公园时装表演队。当年年底在一次表演结束后,公园为包括原告在内的8名模特拍下了身穿宋代服饰的表演照。1999年年初,公园将此表演照印制在宣传单、台历插页中使用并制作了大型的广告塔。5名模特对此提出异议,并与公园交涉,但没有结果。5名模特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公园停止侵害其肖像权,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慰抚金。
被告公园辩称,使用的原告照片属于群体照片,不是单独的个人照片,且模特身着宋代服饰,浓装,每个人的头像不足一寸,因此,它不属于肖像。只有个人单独的照片,才属于肖像,这张照片只能算是原告的形象。原告曾是公园的时装表演队的队员,公园用原告的照片所作的宣传,并非属于广告性质,而是对宋代服饰的一种展示。原告某个人的照片,在宣传时并不具有独立完整的商业价值,公园对原告照片的使用,内容健康,应属合理使用,不构成侵犯原告的肖像权。
对于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被告使用的原告照片,系原告在公园演出中的剧照,反映主题为宋代服饰。原告作为公园时装队的模特,身着宋代服饰为公园的主题宣传,是其作为时装队队员的本职工作。模特身着宋代服饰的形象是公园时装表演队设计成果,该形象权利的享有人不应是时装表演队的模特,且原告作为模特未与公园时装表演队达成特殊约定,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肖像权。但公园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判决公园拆除印有5位原告形象的大型灯箱广告画面,以后未经原告书面同意不得继续使用有5位原告形象的照片用于广告,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被告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属营利性企业,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制作广告,目的是为了扩大自己的知名度,而进一步营利,已经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前提下,多次使用原告的照片制作广告,显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其行为是有悖于法律规定的。被告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肖像权是无疑的。故认为应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混淆了形象权与肖像权、著作权之间的关系。
一、形象权及真人形象权的界定
第一种意见涉及到形象权的问题,这个词其实是近几年才从国外引入的,以前的民法学者认为这一概念没有必要引入,以为它已经被民法中的姓名权、肖像权等覆盖,后来随着对这一特殊权利的研究,才觉得形象权并不是普通的“姓名权”、“肖像权”等所能保护的。例如“阿Q”、“孔乙己”等,均不属于任何享有姓名权之人的名称。
形象权主要用来解决对于商标权、广告使用权与版权或姓名肖像权交叉产生的争议,也有人叫“商品化权”、“公开权等。 对于形象权的认识,学术界观点不尽一致。郑成思先生认为,“所谓‘形象权’,包括真人的形象(例如,在世人的肖像)、虚构人的形象、创作出的人和动物形象、人体形象等。这些形象被付诸商业性使用的权利,统称‘形象权’。”还有学者认为,“商品化”的对象仅局限于作品中的角色或名称。笔者同意郑成思的观点。
真人的形象权,指真人的姓名、肖像或其结合被付诸商业性使用的权利。笔者认为,能产生形象权的只限于“名人”,普通人享有的是民法上的姓名、肖像及隐私权。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形象,但不是每个人都具有形象权。因为虽然从表面上看,形象权是将人或动物的形象、著名作品的名称或片段、广为人知的标志进行商业性使用的结果,但并非所有这些东西都可产生形象权,只有那些知名人士的姓名或肖像、为社会公众所熟知的作品名称、片段及角色、广为人知的标志才可能产生形象权。就真人的形象权来讲,因为“名人”的姓名或肖像给人的印象不只是姓名、特定姿态本身,使人想到的往往是这个人的整体形象或其好的一面,即惟有“名人”才可能在付诸商业性使用的过程中产生对顾客的吸引力。举个例子,目前谈论的一个比较热闹的案件就是姚明状告可口可乐(中国)公司肖像权纠纷案。可口可乐公司称它获得了中国国家男篮的肖像使用权,因此有权在其产品上使用包括姚明在内的男篮队员的肖像。而姚明则拿出刚与百事可乐签订的协议,称其肖像权已属于百事。大家都在谈论个人的肖像权与集体肖像权的关系问题。其实,基于中国国家队和姚明个人的身份,笔者认为这里的肖像权称之为形象权更为合适。但因为我国法律目前尚未规定有形象权,所以在具体案件中还只能使用肖像权一词。
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本案中5名原告是不存在形象权的。同样,被告对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无论是表演内容还是照片本身,更谈不上享有形象权的问题。
二、形象权与肖像权的区别
关于形象权与肖像权的区别,笔者引用奥地利最高法院的一个判例:一个自认为较有名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最近下载
- 电子部超级说服力.pdf VIP
- 地方化债又出新规:从35、47、14号文到134号文.docx
- (完整word版)学前教育专业简笔画教案.doc
- 《运筹学》课程教学大纲(本科).docx VIP
- 公路工程监理资料管理.ppt
- 华中农业大学 614微生物学 2016年考研真题.pdf VIP
- 参考学习资料 附件1:国铁集团工电部关于新建西至华中地区铁路煤运通道线名运营里程线路允许速度的函(审签稿).docx
- (新版)拖拉机驾驶证科目一知识考试题库500题(含答案).docx
- 人教部编2024年新改版语文五年级上册全套月考试题及答案(共4套).pdf VIP
- 17小学语文《盼》课件(共40张PPT).pptx VIP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