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在我国电子票据制度中的法律效力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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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在我国电子票据制度中的法律效力探讨

电子签名在我国电子票据制度中的法律效力探讨 摘要:电子票据是随着电子商务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电子签名作为电子票据制度的核心内容,其效力能否得到法律的确认直接关系到电子票据这种结算和支付方式能否在电子交易活动中得到推广应用.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外国对该问题的成熟立法,建议我国采取“功能等同原则”以及“有限折衷法”的技术认证方法来构建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体系,以期填补我国在电子签名方面的立法空白,促进电子票据制度的发展。 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要式行为,各国的票据法都无一例外地规定了票据行为的生效和承担票据上的责任均必须以签名作为要件,而票据责任更是恪守“无签名无责任”的原则。可见,签名这一形式要件在票据行为的有效成立中有着重要的地位。然而,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由于金融电子化,交易各方采取的电子票据这种无纸化的支付和结算方式,却给传统的票据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在电子贸易中,人们无法采取传统上的亲笔签名来确认身份而只能采取电子方式,即电子签名,而电子签名只是数字信息,不可能是票据法上规定的真实签名。而电子签名在电子票据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其法律效力如何直接关系到电子票据在电子商务贸易中未来的发展命运。 目前,国际社会已越来越多地接受电子签名的可行性,电子签名将会逐步取代传统的手写或机械方式,成为认证的一种主要手段。而我国对于电子签名问题的研究尚处于不成熟阶段,也缺乏电子签名的相关立法,某些法律条文仍严格规定必须采用书面签字形式,而不赋予电子形式签字以合法地位,这样既不利于电子票据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也使得我国法律在这方面不能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接轨。 因此,本文采取比较分析方法,通过直接参考外文资料,借鉴国外对于电子签名的相关立法规定,对我国在法律上赋予电子签名法律效力提出立法建议。 一、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法理分析 ——与我国现行《票据法》关于签名的冲突 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学界目前仍没有一个公认的明确的定义。从本质上可以说,电子签名是一种电磁记录,是“建立在计算机基础上的个人身份”。一般来说,对电子签名的界定,都是从技术角度而言的,主要是指通过一种特定的技术方案(用密码的算法对数据进行加密、解密交换实现)来鉴别当事人的身份及确保交易资料内容不被篡改的安全保障措施。 与传统的签名相比,电子签名主要具有以下的特征:(1)客观准确:电子签名是计算机精确处理的产物,很少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事实。(2)技术要求强:电子签名本身是高科技的产物,它的使用也需要应用高科技,而且电子签名也会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而发生变化。(3)易改动:传统的签名如有改动,容易留下痕迹。而电子签名是以计算机的键盘输入,用磁盘介质保存的,改动、伪造后可以不留下痕迹。(4)无形性:电子签名是存储于磁盘等介质中的数字信号,以计算机存储为条件,是无形的,电子记录的管理、收集或保存比书面文件更方便,尤其是管理大量的文件时,更能发挥其优越性。 我国《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并不承认经过电子签名认证的非纸质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而在实践中,资金的划拨和电子票据的结算等均由计算机之间的电子数据交换电文完成,中间没有任何行为主体的亲笔签名或签章,任何信息都是通过电子签字加密,尔后经由CA认证机构的认证后传递和识别,通过“非对称钥匙加密法”完成。 由于票据的快速流通性和严格要式性,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将签名这一形式要件严格限定在亲笔签名或签章的形式范围内,也尚未明确规定其他的形式是否可以产生法律效力,因而可能造成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票据因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而由此导致票据行为无效的情况产生。同时,电子签名涉及到电子票据支付和结算的效力和安全,缺少有关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必将构成阻碍我国电子票据在现代贸易发展中发挥作用的重大法律障碍。因此,修改现行《票据法》关于签名的规定或者制定新的电子签名法以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是完善我国票据立法的当务之急。 二、国外对于电子签名法律效力问题立法的比较研究 纵观各国与电子签名相关的立法,其核心部分和最主要的目的都是一致的,就是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事实上,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在世界范围内基本上已经得到认同。因为对于票据行为而言,其核心内容即行为的成立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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