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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计划 专项经费管理的动向及其对策 王健萍 2011年3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1.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2. 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3.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课题确定立项后,课题承担单位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课题预算编制要求: (一)课题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课题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课题预算编制要求: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课题预算书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课题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课题预算由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 第四章 预算执行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课题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 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科技部审核、财政部批准。 (二) 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由承担单位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科技部核批。 第四章 预算执行 (三) 第四章 预算执行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 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四章 预算执行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课题经费年度决算。 课题决算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 第四章 预算执行 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由科技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执行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课题实施期间出现课题计划任务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科技部批准(973需报请首席科学家批准后,由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科技部)。 第四章 预算执行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 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课题完成后,按照科技部的要求进行项目和课题验收,财务验收是进行课题验收的前提。 科技部负责组织对课题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财务验收不通过,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通过课题验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 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 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课题通过验收后,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课题承担单位,科技部将会同财政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或课题。 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以及不按照规定及时上缴结余经费的,科技部、财政部可以取消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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