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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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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保证财务收支合法性,维护公司的经济业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3、公司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相关部门或个人 (以下简称使用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4、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发票管理的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应接受财务部在发票管理上的指导、监督,主动配合财务部做好发票管理工作。财务部在发票管理上应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检查。
二、发票的印制和购买
1、公司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2、发票统一由公司财务部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印制或购买。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或购买发票。
3、公司财务部申请领购发票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购票申请,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取得发票领购簿。公司财务部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4、公司财务部申请印制发票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印刷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税务机构指定的印刷单位印刷。
三、发票的管理
1、财务部设立发票专管员负责发票的日常登记、保管及发票专用章的保管工作。公司空白发票一律由发票专管员负责保管,并设置发票登记簿,领用人必须在《发票登记簿》上签章后向财务部领取,发票专管员应每月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领购、使用和结存情况。
2、公司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统一由财务部向对方开具发票。
3、对外开具发票时,必须字迹清晰,金额正确,摘要全面,不得有误。填写对外发票时除应按号码顺序使用外,应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正确填写,并由发票专管员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对填写错误的发票,应注明“作废”字样后,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遗失或擅自销毁。
4、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如若发现上述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5、公司空白发票仅限于公司内使用,任何人不得携带至外地或公司外填写使用。
6、公司对外开具的发票,如因开票人员失误而需要更正的,应在更正处划直线更正,并加盖开票人私章和公司的更正章或公章。
7、公司对外开具的发票,客户在取得后如不慎遗失,要求补办发票证明时,必须由客户提出书面申请(盖公章)、公司经办人凭书面申请到财务部门查实后进行办理:复印原发票存根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8、公司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9、发票使用部门应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发票存根的核销手续。
10、各类发票应按有关规定存放和保管,禁止转让、借用、虚开、擅自销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需用整本发票存根向税务部门换购新发票的除外)。
11、各发票领用人即为发票保管人,应严格防止空白发票丢失和被人盗用。凡因空白发票丢失或被人盗用造成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12、发票的交接发票专管员因调动工作或其他原因离职时,须将本人所保管的发票及发票登记簿,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在离职前)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部经理或由财务部经理指定的其他人员进行实地监交,交接手续不清不得离职。在发票移交时,应当填制移交清册,由接替人员逐项核对,清算验收,对库存发票应根据《发票登记簿》结余数进行交接,实际库存数与登记簿结余数必须一致,如发生不一致,移交人员应当在限期内查清。交接完毕后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四、外来发票的管理
1、公司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外来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公司任何部门都有权拒收。
3、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依据,必须具备规定的内容和符合规定的手续,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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