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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11高雄市国民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要点修正-高雄市教育产业工会
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修正草案
總說明
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為管理國民小學學生學籍,依國民教育法第6條訂定本要點,並於100年1月13日高市四維教小字第1000002203號函頒在案。
本要點係規範本市國小學生入學、編班、轉學、中途輟學、休學、復學、畢業證明書以及學籍資料管理等事宜,自100年函頒實施以來,實務運作上各校對於休、復、轉學學生之處理,以及學籍保存等事宜仍存有不少問題,尤其對於國外返臺學生申請入學、學生出國就學及其返國後之學籍處理、休學要件等情,本要點未具體規範;另本要點所訂雙重學籍禁止之適用對象包含國外學校,但實務運作上因學生至國外就學之學籍管理,本局難以掌握,且國外各校學制不同,尚非屬本市轄管範疇。
為使本市國小處理學生學籍事宜有所依循,完備法規適用範疇,爰擬具「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次:
依市府體例酌修文字。(第一點、第二點)
新生入學規定酌修文字。(第三點)
在臺設籍赴大陸就學、持有外國居留證或國外學校證明文件返臺申請就學者,不限於休學與復學。(第四點、第七點)
明定學籍資料包含學籍紀錄表、輔導紀錄表、健康紀錄表;修正不轉戶籍轉學及之要件。(第五點)
中途輟學規定文字修正。(第六點)
明定學生申請休學條件;增列復學學生遇年級人數額滿之保障規定。(第七點)
修正本市國民小學成績評量法規名稱。(第八點、第九點)
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之補發更正規定酌修文字。(第十點)
修正雙重學籍禁止適用對象應不含國外學校。(第十一點)
學籍資料管理酌修文字。(第十二點)
原則性規定增列為要點。(第三點、第十三點)
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行政規則名稱:照現行行政規則名稱 行政規則名稱: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未修正 一、為管理本市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學籍,並依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第四項訂定本要點。 一、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為管理國民小學學生學籍,依國民教育法第六條訂定本要點。 依市府統一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二、學生學籍管理,包括新生入學、編班、轉學、中途輟學、休學與復學、成績證明、畢業證書與修業證明書、畢(修)業證明書之補發與更正、雙重學籍之禁止及學籍資料管理。 二、本市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學生學籍管理包括新生入學、編班、轉學、中途輟學、休學與復學、成績證明、畢業證書與修業證明書、畢(修)業證明書之補發與更正、雙重學籍之禁止及學籍資料管理。 文字修正。 三、新生入學
(一)入學資格:
1.與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監護人居住且設籍學校學區,年滿六足歲未滿十五歲(以每年九月一日為基準),或經鑑定符合提早入學之兒童。
2.因無戶籍而失學之適齡兒童,有居住之事實者,學校應先行准其入學,並請有關單位協助辦理戶籍登記。
3.特殊學生之入學、安置(含特殊教育、實驗教育學生),依特殊教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4.依規定保護或特殊原因之個案,得由學校專案處理。
5.華僑、港澳及大陸地區來臺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外籍學生(非僑生)各依相關規定辦理。
6.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為學校教職員工者,得隨同於服務學校就讀。
(二)新生分發:
本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之分發,依高雄市國民中小學實施學生人數總量管制作業要點及高雄市國民小學新生分發作業須知辦理。
(三)暫緩入學:
年滿六足歲之兒童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准予暫緩入學,並接受學前特殊教育。
(四)強迫入學: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之適齡學童,學校應依強迫入學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三、新生入學
(一)入學資格:
1.與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監護人居住且設籍本市國小學區,年滿六足歲未滿十五歲(以每年九月一日為基準),或經鑑定符合提早入學之兒童。
2.因無戶籍而失學之適齡兒童,且有居住之事實者,學校應先行准其入學,並請有關單位協助其辦理戶籍登記。
3.特殊學生之入學、安置(含特殊教育、實驗教育學生)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4.依規定保護、特殊原因及經鑑定准予暫緩入學之個案,得由各校專案處理。
5.華僑、港澳及大陸地區來臺學生、回國學人子女、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外籍學生(非僑生)各依相關規定辦理。
6.各校教職員工子女,得隨父母於服務學校就讀。
7.除法另有規定外,不得有寄讀、借讀、旁聽與重讀之學生。
(二)新生分發:
公立國小新生之分發依據高雄市國民小學新生分發作業須知及高雄市國民中小學實施學生人數總量管制作業要點辦理。
(三)暫緩入學:
年齡滿六足歲之身心障礙學生,經鑑定符合者得准予暫緩入學,並接受學前特殊教育。
(四)強迫入學: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之適齡學童,學校應依強迫入學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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