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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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法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形式对外进行投资的经济行为,包括组建全资企业、合资合作兴办企业、收购兼并企业、投资入股、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与其他企业联营等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社直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遵循确保履行职责、服务事业发展、科学论证决策、严格控制风险、实现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出资企业的产权管理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两级。事业单位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为一级企业,由一级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为二级企业,二级企业原则上不得再投资设立下级企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总社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总社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 (三)接受财政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事业单位负责具体管理本单位的对外投资。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总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对外投资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办理本单位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的报批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报告本单位对外投资经营情况,接受总社的指导、监督。 第三章 投资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 事业单位应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盘活存量资产,服务事业发展,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合理确定资产投资范围。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第九条 ?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十条 事业单位拟对外投资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上年末本单位净资产(不含财政补助结余)。事业单位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的,其投资额以上年末事业基金中的一般基金(不含财政补助结余)余额为限。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加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避免因低估无形资产价值造成资产流失。 第四章 基本程序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基本程序如下:单位申报→按权限审批→资产评估备案或验资→实施对外投资。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向总社提交对外投资申请之前,应履行以下决策程序: (一)成立由单位负责人牵头,本单位对外投资管理、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对外投资工作小组。 (二)事业单位应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多方案比较和评价,预测、分析对外投资涉及的产业政策、市场预期、投资回报、投资风险及其他影响对外投资决策的各种情况,对被投资单位或合资合作方的经营方向、经营状况和资信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或实地考察,编写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对外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相关依据; 2.投资项目的外部环境分析; 3.投资项目的经营目标、投资规模、主营业务、投资方式、持股比例、资金估算和资金来源; 4.投资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预测; 5.投资风险分析预测。 (三)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完成后,事业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报告的合规性、合理性、可行性、客观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评估,对各种投资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财务分析,形成书面评估论证意见。 (四)对外投资事项应当提交本单位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会议应根据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评估论证意见等,结合单位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形成对外投资书面决议文件。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开展对外投资业务,有合作方的应草签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签订前应当征询单位法律顾问或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按下列权限进行审批: 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经总社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总社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 各单位申请对外投资,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对外投资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使用现金投资,应说明资金来源; (三)使用实物投资,提供用于投资的实物资产清单;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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