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桃园县国民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要点」暨「桃园县国民中小学学生转.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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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园县国民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要点」暨「桃园县国民中小学学生转

桃園縣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籍,特訂定本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籍,特訂定本要點。 明確規範適用對象 二、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學生之入學、學號、輟學、復學、轉學、成績、學籍資料之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入學: 各國小應適時與各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密切聯繫,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年滿六歲應入學之國民,由當地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請鄉(鎮、市)公所依規定日期,按學區通知入學就讀。 2.在不增班原則下,如有缺額得准許經提早入學鑑定合格,年滿五足歲以上之兒童申請入學。 3.凡應入學而未入學之適齡國民,依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辦理。如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情事者,依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之規定辦理。 4.對因無戶籍而失學之適齡國民,應准其先行入學,再由學校及戶政、社政機關協助其辦理戶籍登記。 5.新生入學應依常態編班後,按照學號之順序,於當年九月三十日前繕造入學學生一覽表一份存校,入學學生一覽表學校應永久保存。 6.國小不得有寄讀生、借讀生、旁聽生及重讀生。但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就學者,或因發生巨大災變之學生,經本府核備就讀者,不在此限。 (二)學號: 1.學號編列以七位為原則,左三位代表年度,其餘按當年度入學學生人數多寡適當排列。 2.每一學生自入學至畢業限用一學號,依序編號造冊。 3.學期中途轉學者,其學號應予保留,不得遞補。 4.轉入學生應編在同年級學生學號之最後。轉學他校之學生,如申請轉回原校就讀時,應沿用原保留學號。 (三)輟學 已入學之適齡國民,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經學校追蹤輔導無效者,應報請各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處理,並依桃園縣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通報。 (四)復學 中途輟學或請假原因消滅,申請復學時,得經甄試編入相當程度之年級就讀。如其年齡已滿十五歲者,得輔導其就讀補習學校。 (五)轉學 依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學生轉入學實施要點辦理。 (六)成績 學生成績評量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桃園縣國民小學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辦理。 (七)學籍資料 1.在學學生有關各項學籍資料應予詳細填載,以備查考。 2.除學生家長移民及經政府指派駐國外者,各國小不得出具該學籍資料。但司法、軍事單位不在此限。 3.各國小學籍資料有變更者,請學生家長檢附戶政機關資料,申請更正。 4.學生自動離校,連其父母或監護人,均去向不明,其學籍應保留至年滿十五歲之該年度九月一日為止。 5.中途輟學至逾學齡就讀補校時,予以出具成績證明書。 6.國小轉學生或應屆畢業生,如屬兒童少年保護個案及高風險家庭學生,其輔導紀錄請以密件影印函送轉入學校或入學國中,續以銜接輔導工作。 二、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小學)學生之入學、學號、輟學、復學、轉學、成績、學籍資料之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入學: 各國小應適時與各縣(市)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密切聯繫,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六歲應入學之國民,由當地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請鄉鎮市區公所依規定日期,按學區通知入學就讀。 2.在不增班原則下,如有缺額得准許年滿五足歲半之兒童申請入學。 3.凡應入學而未入學之適齡國民,依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辦理。如有第十二條情事者,依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4.對因無戶籍而失學之適齡國民,應准其先行入學,再由學校協其辦理戶籍登記。 5.新生入學應依常態編班後,按照學號之順序,繕造入學學生一覽表三份,一份存校,二份於九月底前報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入學學生一覽表永久保存。 6.國小不得有寄讀生、借讀生、旁聽生及重讀生。 學號: 1.學號編列至多以六位為原則,左二位代表年度外,其餘按當年度入學學生人數多寡適當排列。一人至九九人者編二位數,一百人至九九九人者編三位數,一千人以上者編四位數。例如:某國小於八十四年招收的一年級新生五六三人,其學號自八四○○一號編起,編至八四五六三號止。國小一年級新生學號列如下參考: 學 年 度 學 號 說 明 備 註 84 8401 1-99人 一本表計列十年週而復始 84001 100-999人 840001 1000人以上 85 8501 1-99人 85001 100-99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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