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队伍(外协队)与外雇人员安全管理制度---00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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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队伍(外协队)与外雇人员安全管理制度---009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 分包队伍(外协队)与外雇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工程局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特制定工程局分包队伍(外协队)与外雇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局属各施工局、项目部、指挥部、分局、基地费用单位及具有经营权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分包队伍资质审查 第三条 局属各单位对分包队伍(外协队)的安全施工负有监督和指导的任务和对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危险源交底的义务,必须将分包队伍(外协队)的安全施工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四条 各单位对分包队伍(外协队)的员工、外雇人员应按正式职工一样实施安全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进行发包前,必须由本单位的劳人管理部门严格审查投标单位的安全施工资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队伍(外协队),严禁参与分包。资质审查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存档安全管理部门。 第六条 资质审查不得自行降低标准,不得简化程序,不得逾期不办。对于管理混乱或出过重大伤亡事故的分包队伍(外协队)(非本单位责任除外),不得继续使用。 第七条 各单位进行发包时,对安全施工资质不合格的队伍,安全部门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八条 分包队伍(外协队)资质审查内容: 1、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 2、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3、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安全资格证”、施工简历和近期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5、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分包队伍(外协队)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分包队伍(外协队)必须有专职安全机构。 6、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7、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 分包队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九条 发包单位必须监督分包队伍(外协队)定期组织员工体检,体检不合格或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以及老、弱、病、残、童工,应坚决辞退,严禁录用。凡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第十条 工程开工前,分包队伍(外协队)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必须报发包单位安全部门备案,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凡增补或调整人员,更换工种,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报发包单位安全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分包队伍(外协队)进入施工现场的全部手续审查合格后,发包单位应给分包队伍(外协队)员工办理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工员工上岗时佩带。胸卡证严禁转借他人。 第十二条 分包队伍(外协队)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发包单位施工技术、安全部门审查后执行,并作为分包合同附件,无此附件,所签定的承包合同无效。因无安全措施而发生事故,发包签约者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分包队伍(外协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遵守发包单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服从发包单位在安全方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发包单位安全部门汇报工作。 第十四条 分包队伍(外协队)的行政一把手是该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责。分包队伍(外协队)的专制安全员应有明显标志。分包队伍(外协队)按工作需要和安全工作需要划分的班(组),其班(组)名单应报安全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发包单位的安全部门应组织分包队伍(外协队)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及时向分包队伍(外协队)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 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发包单位施工技术部门应监督分包队伍(外协队)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第十七条 与分包队伍(外协队)签订合同时,同时要求签订相关安全合同(见附件),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凡由分包队伍(外协队)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应由分包队伍(外协队)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与分包队伍(外协队)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规定分包队伍(外协队)对自己的人员、设备及第三者进行保险。 第十九条 分包合同中可规定:对分包队伍(外协队)可实行安全与经济挂钩管理办法。由发包单位根据工程量,预留分包合同价款的5%或5-10万元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50%。 第二十条 分包合同中可规定:对分包队伍(外协队)可实行安全投入带管,由发包单位根据工程量、工程危险程度,预留分包合同价款的3-5%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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