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规范-南京师范大学组织部.docVIP

南京师范大学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规范-南京师范大学组织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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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规范-南京师范大学组织部

南京师范大学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规范 一、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凭证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根据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须使用修订式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党员组织关系转接使用范围   1、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2、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学校暂不办理)   3、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三、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程序   (一)省内转接:学校党委已授权二级党组织直接办理,由党委秘书负责办理。   1、组织关系转移至省内单位的党员,直接到各二级党组织秘书处办理。开具抬头为去向单位组织关系所属的各市、县委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省级机关工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去向单位组织关系隶属于省委教育工委的在宁高校(名单见附件),抬头为该高校党委组织部;去向单位组织关系非隶属于省委教育工委的省内其他高校,抬头为该校所在市(县)委组织部。 2、省内转入我校的,到二级党组织直接换取介绍信,并到指定支部报到,同时将回执返还来源地的党组织。   (二)跨省转接: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处具有在全国范围内转接组织关系的权限。 1、组织关系转移至省外(自治区、直辖市)或跨系统(如铁路系统、军队武警、新疆建设兵团等等)单位的党员,先由学院党组织开具抬头为“江苏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处”,去向为实际去处(并了解清楚其组织关系所属的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组织名称)的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学院派专人到校党委组织部集中办理即可。 2、外省(或跨系统)转入的,先到校党委组织部换取省教育工委的介绍信,再回二级党组织按省内转接办理。 四、填写介绍信的方法和办理要求 (一)介绍信的填写方法 组织关系介绍信由省委组织部统一规格印制,需要填写的内容有:党员姓名、正式(或预备)党员、由何单位转往何单位、党费交纳月份、开信日期等等。 1、党员组织关系编号(按连续顺序的方式)、组织部印章及骑缝章已经印制好,填写错误或废弃的要将介绍信下联粘回原介绍信存根处; 2、介绍信需要用黑色或蓝黑色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用圆珠笔或铅笔填写; 3、去往党组织抬头要填全称,去向写明党员的实际去向; 4、党员姓名不能有错别字; 5、党费交纳月份大写; 6、有效日期最长为“90天”,逾期不办理转移手续,介绍信自行作废; 7、介绍信不得涂改,若填写有误,应作废,重新填写新的,作废的必须粘贴在新介绍信的存根上; 8、党员所在的基层党委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和邮编都应详细填写,方便回收存根;各学院应填写本学院党委详细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及传真和邮编等。 9、《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上联为存根(妥为留存后交校党委组织部存档),下联由党员领取,并告之按期转接并及时返还回执。 10、每册《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用完后,需凭存根到校党委组织部换取; 11、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过程中有关材料、有关数据要注意保存,并及时上报校党委组织部; (二)、毕业生党员离校时办理介绍的要求: 1、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针对6月份大量党员毕业离校,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应以学生支部(包括本科生、研究生)为单位集中办理。出省或跨系统的由学院党委(党总支)统一开具抬头为江苏省教育工委组织处的介绍信,以学院为单位集中一起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转接。 2、认真填写《南京师范大学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登记表》汇总好,于每年6月25日前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3、每年9月份统计介绍信回执的回收情况,对没有回执的,及时联系,教育督促其及时办理转接,并于9月20前将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处理的办法上报党委组织部(zzb@njnu.edu.cn)。 五、党员组织关系转接中特殊问题的处理 1、待就业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处理。暂时落实不了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原则上必须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转至单位党组织不详的应由学生党员本人查明)或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2、组织关系执意要暂存学校的处理。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师委组〔2008〕17号)文件规定办理,安排专人负责,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也可通过QQ群、博客、飞信等网络手段建立网上平台,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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