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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县国民中小学学生成绩评量要点
南投縣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府教學字第1040059923號修正
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規定訂定之。
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以協助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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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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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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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二種。學習領域評量應兼顧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惟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三次,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於各學習領域皆應符合第四款最小化原則。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八、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第三點規定,並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採取下列適當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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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應衡酌其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九、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記錄之。前項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定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和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並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學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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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點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十、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定期評量通知部分,以等第紀錄為原則;學期總成績通知部分,得兼顧文字描述。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應施以補救教學,並依教育部所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實施方案規定辦理。
學生之日常生活表現不佳者,學校應依所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導,必要時得與家長(或法定代理人)聯繫,且提供學生改過銷過及功過相抵之機會。:
(一)補考範圍:不及格當學期之語文、數學、社會及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課程內容。但學生依其年級及入學時間,另訂補考範圍如下:
1、國民中學九年級下學期及國民小學六年級下學期學生,得補考當學期不及格領域。
2、一百零三學年度以後入學者,以補考前一學期不及格領域者為限。
3、一百零二學年度以前入學者,得補考入學後至前一學期期間不及格領域。
(二)補考時間:由學校自訂。
(三)補考方式:得以紙筆測驗或多元評量等方式辦理。
(四)成績計算:補考及格者,該學習領域學期成績以六十分計算;補考不及格者,以補考分數或原始分數擇優採計。
(五)補考次數:每位學生得參加補考,各學期各學習領域以補考一次為限。
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外,逾期未參加者,視同放棄補考機會。
十三、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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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前已入學之國民中小學學生,其畢業證書之核發標準依據本縣原規定辦理。
十四、國民中小學就學生之成績評量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與權益;其評量結果及紀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為瞭解並確保國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所辦理之國中教育會考之結果供學生、教師、學校、家長及主管機關瞭解學生學習品質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使用。但不得納入在校學習評量成績計算。
十六、國民中學為輔導學生升學所辦理之模擬升學測驗,其成績不得納入學生評量成績計算;相關處理原則,依教育部之規定。
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外,相當於國民中小學之學校或學習機構學生成績評量,得參照本補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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