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国民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要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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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国民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要点

台南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一、台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台南市各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籍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台南市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學生之入學、學號、輟學、復學、轉學、成績及學籍資料之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入學: 各國小應適時與強迫入學委員會密切聯繫,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六歲應入學之國民,由當地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請區公所依規定日期按學區通知入學就讀。 2在不增班原則下,如有缺額得准許年滿五足歲半之兒童申請入學,惟該類學生於一年級就學期間不得辦理轉學。 3凡應入學而未入學之適齡學童,學校應依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辦理。如有第十二條情事者,依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4對因無戶籍而失學之適齡學童,應准其先行入學,再由學校和有關單位協助其辦理戶籍登記。 5新生入學,應依常態編班後,按照學號之順序,繕造入學學生一覽表二份,一份存校,一份於九月底前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入學學生一覽表永久保存。 6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寄讀生、借讀生、旁聽生、重讀生,但外籍學生或因發生巨大災變之在籍學生,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同意就讀者,不在此限。 7華僑、港澳及大陸地區來臺學生、回國學人子女、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外籍學生各依有關規定辦理。 (二)學號: 1兒童學號編列至多以六位數為原則,左二位代表年度之外,其餘按當年度入學學生人數多寡適當排列。一人至九九人者編二位數,一00人至九九九人者編三位數,一000人以上者編四位數。例如:某國小於八十四年招收的一年級新生五六三人,其學號自八四00一號編起,編至八四五六三號止。國小一年級新生學號編列如參考表(如附表)。 2每一學生於原校入學至畢業限用一學號,依序編號造冊,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不得變更,如有特殊情者除外。 3學期中途轉學者,其學號應予保留,不得遞補,惟學校填報有關表冊時,應在該生備註欄,用紅色筆加註。 4轉入學生應編在同年級學生學號之最後。轉學他校之學生,如申請轉回原校就讀時亦同。 (三)輟學: 已入學之適齡學童,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經學校追蹤輔導無效者,應報強迫入學委員會處理,並依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要點規定隨時通報。 (四)復學: 1中途輟學、請假原因消滅或請假期滿,申請復學時,得經甄試編入相當程度之年級就讀。如其年齡已滿十五歲者,輔導其改就讀補習學校。 2在臺設籍赴大陸就學、持有外國居留證或國外學校證明文件返臺申請就學者,可經甄試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五)轉學: 1各校對轉出學生應出具轉學證明書,並通知其於七日內(寒暑假期間亦同)前往轉入學校報到。 2學生轉入報到後,該校應於七日內將入學回覆信函填妥寄達轉出學校。轉出學校再將該生學籍紀錄表及輔導紀錄表正本以郵政掛號函寄轉入學校。轉出學校若在七日內未接到入學回覆信函,應即追蹤輔導並依有關規定處理。 3學生如行為適應不良,必須改變環境辦理轉學者,可仍住原戶籍地免辦戶籍遷移,請由家長與級任老師提出,學校召集相關處室開會審查之。 4因受監護人或扶養親屬凌虐之學生,如經家扶中心或有關單位證明辦理轉學者,可免辦戶籍遷移。 5學生轉出(含至國外、大陸就學者)名冊於每年八月十日前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六)成績: 1學生成績考查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辦理。 2轉入學生或中途輟學及請假原因消滅復學之學生,如其部分學科成績無法連貫計算時,轉入就讀或復學後,得按學科辦理測驗,評定其成績之計算以補考或甄試之成績為準。如係學期中轉入者,其轉學證明書應填寫定期考查成績。 3公假期間之日常考查成績,得以心得報告代替考試。 4公假期間定期考查成績之補考,得單獨舉行,不受定期補考之限制。 5經甄試就讀學生之畢業成績,得以有成績紀錄學期之次數平均之。 (七)學籍資料: 1在學學生有關各項學籍資料應予詳細填載,以備查考。 2除學生家長移民及經政府指派駐國外須攜眷屬經核准者外,各校不得出具該生學籍資料。但司法、軍事單位不在此限。 3各校學籍資料均須正楷書寫,學校應詳加檢查,發現有錯誤者,應予更正。如係戶籍資料上錯誤者,應即通知學生家長依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正。 4中途輟學至逾學齡就讀補校時,予以出具成績證明書。就業者得出具肄業證明書。 三、畢業名冊、畢業生一覽表及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畢業名冊、畢業生一覽表 1當年度畢業生名冊應於每年五月底造具,函報所屬學區國中辦理入學通知,並將人數統計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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