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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高等法院指定义务辩护案件作业流程附件一至七-台北律师公会
( 無本院書記官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 書 知 通 庭 事 刑 院 法 等 高 灣 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法院書記官 種期
類日 處應
所到 期日 案案
由號 名姓 第一聯 (指定辦護人通知書) 法院電話:(02)2371-3261 分機號碼:8087 股別: (準備程序、審理) 本院第 法庭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上(下)午 時 分 年度 字第 號
(案由) 備 註 名姓告被之護辯定指 000 臺灣高等法院與台北律師公會義務辯護制度相關流程
一、閱覽卷宗及調閱電子筆錄:
義務辯護律師聲請閱覽卷宗之程序與一般選任辯護律師同,惟於影印相關卷證時,應先向閱卷室人員表明屬義務辯護案件,由本院提供專用影印機,免付影印費用。
如需調閱本院庭訊電子檔筆錄時請填具「法院義務辯護律師調閱刑事法庭筆錄申請╱註銷表」(如資料二),交本院承辦股辦理。
二、義務辯護卷宗之編訂及處理:
義務辯護律師應將相關辯護資料,依序編入義辯卷宗,並於請領報酬時,退還承辦書記官,由書記官送還公設辯護人室指定辯護分案股負責歸檔。
義務辯護律師所製作之聲請狀、答辯狀,應被告要求代撰第三審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等製成一卷,交由法院歸檔,分案時影印之偵查卷宗則不須交還法院歸檔。
三、報酬支給:
依司法院九十二年八月八日(九二)院台廳刑二字第二○五四二號函頒之「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標準」支給(如資料一)。
四、請領報酬支給之手續與期限:
義務辯護律師於請領報酬時,應填具「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請領表」一式四聯,送交承辦書記官,經相關人員及院長核章後撥款。
案件終結後,義務辯護律師應於上訴期滿、提出第三審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後二十日內,填具請領表,交由本院收發室請領報酬。
如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得請領支給報酬者,應於翌年一月七日前提出請領表。
※資料一: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標準 司法院九十二年八月八日頒布
一、義務辯護律師之報酬,每一案件於新臺幣(下同)參仟元至壹萬伍仟元額度,依下列標準支給。
二、義務辯護律師之辯護事項,包括閱卷、接見被告、提出辯護狀、出庭辯護及代被告撰寫理由書狀、上訴狀及其他必要事項。
三、義務辯護律師辯護之案件案情較為單純,並完成該審級之辯護工作者,支給壹萬元至壹萬貳仟元報酬。
四、義務辯護律師辯護之案件案情較為繁雜,或其所辯護同一案件義務辯護之被告達二人以上,並完成該審級之辯護工作者,支給壹萬伍仟元報酬。
五、義務辯護非因實體判決而終了,或被告自行選任辯護人,義務辯護律師如僅參與部分辯護工作,由審判長斟酌情形於參仟元至壹萬元額度內支給報酬。
六、義務辯護律師如有怠忽執行其職務之情事,致未能完成辯護工作者,不支給報酬。
七、義務辯護律師完成同一審級之辯護工作後,如尚代被告撰寫上訴及理由書狀者,另支給貳仟元報酬。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義 務 辯 護 律 師 支 給 報 酬 請 領 表
院 長 庭 長 法 官 書 記 官 項事護辯 辯護卷 戶籍住址 義務辯護被告姓名 指定辯護被告姓名 案號案由股別 律師收受判決正本日期 出庭辯護日期 提出辯護狀日期 閱卷日期 接見被告日期 宗 縣 鄉市 村 路
鄰 段 巷 弄 號 樓
市 鎮區 里 街 年度 字第 號 案件 股別 最後請領支給報酬日期 提出上訴(三審)理由狀日期 上訴期滿日期 提出上訴狀(三審)日期 辯論終結日期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第一聯 會計室 (先送總務科再轉會計室)
※除法院核章欄外,其餘均請義務辯護律師填載。
並於提出第三審上訴狀或上訴期間屆滿後廿日內,
連同義務辯護卷宗,向本院收發室投遞。如於12月
31日前,已得請領支給報酬者,於翌年1月7日前
提出請領表,逾期恐會發生無法支給報酬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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