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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中的证据规则课件_张保生.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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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规定了不出庭的后果 第188条第二款:“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六)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 第192条第二款:“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加强了鉴定意见的质证 第四款:“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不出庭,对鉴定意见所提出的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七)证人保护制度 第62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63条 证人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四、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 (一)非法证据的含义 1、广义“非法证据” :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方法的证据材料。——主体不合法、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的证据。 2、狭义非法证据,是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用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获取的证据——取证非法。 3、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狭义):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第54-58条): 1、三个阶段全程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54条第二款) 2、强调检察院审前排除职责。“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5条) 3、强调控方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57条第一款) 4、强调侦查人员出庭:“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57条第二款) 5、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优势证据标准:“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58条) (三)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侦查人员出庭 第57条第二款:“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 1、侦查人员出庭的启动程序 (1)人民检察院提请的通知程序;(2)人民法院通知程序;(3)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自荐程序。——没有赋予辩护方启动权? 2、侦查人员出庭的身份 ——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中,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与第59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证属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一般规定有何区别?能否真正接受被告人、辩护人的质证? 3、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方式 侦查人员作为控诉方的证人出庭,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89条:“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被告人、辩护人可否进行交叉询问或对质? 4、侦查人员出庭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必须“说”到何种程度,才能达到“明”的证明标准? (1)公诉方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2012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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