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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供参习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期的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依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附则第Ⅰ/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以下简称“11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2012〕 170号)(以下简称“新培训合格证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申请按照“11规则”签发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11规则”适任证书),以及按照新培训合格证办法签发的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新版培训合格证):
(一)在2012年3月1日前已从事海员职业人员;
(二)在2013年7月1日前已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但其所接受的教育和培训未满足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 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照“11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原持有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换证工作。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按照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以下简称“04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按“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016年12月31日。
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新培训合格证办法进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同时停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统称为“旧版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已完成培训但未取得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新版培训合格证。旧版培训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
第四条 自2017年1月1日起海船船员上船任职,必须持有“11规则”适任证书和新版培训合格证。
第五条 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初考自2013年2月1日起停止举行,补考自2013年7月1日起停止。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按照“04规则”进行的补考不受60天间隔限制,但“11规则”生效后补考次数不得超过5次。
2013年7月1日前参加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未全部通过者,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经通过,且成绩未超过其有效期,可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还有其他科目或项目也未通过者,不得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逾期所有成绩全部作废。
第六条 自2012年7月1日起,举行按照“11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第七条 “11规则”生效前入学的中专和两年制航海教育的学生完成附件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或在完成满足“11规则”要求的岗位适任培训后,可在2012年7月1日后申请无限航区的三副、三管轮考试。
第八条 已取得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资质的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需在2013年7月1日前满足《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的要求,未能满足要求的,其后不能进行航海类学员的招生。
持有有效的“04规则”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在满足上款要求的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完成规定的满足“11规则”岗位适任培训,通过按照“11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职务晋升适任考试,视为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
第九条 持有“04规则”及以前签发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 “11规则”适任证书时,应完成以下相应的培训和考试:
(一)持有有效的“04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申请相应的 “11规则”适任证书。
(二)持有失效的“04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并通过“11规则”规定的适任抽考,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 “11规则”适任证书。
(三)持有 2004年8月1日前签发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完成“11规则”规定的岗位适任培训后,通过相应的适任抽考,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 “11规则”适任证书。
船员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前应取得新版培训合格证。
第十条 持有有效的“04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按以下相应航区和等级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一)持有“04规则”无限、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相应等级的无限航区适任证书。
(二)持有“04规则”沿海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相应等级的沿海航区适任证书。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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