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文件-天津大学设备处.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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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文件-天津大学设备处

天 津 大 学 文 件 天大校设备〔2010〕1号 签发人:冯亚青 天津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985工程”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天津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学校管理的资金采购仪器设备,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使用学校管理的资金采购仪器设备,应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按照规范、优质、高性价比的原则,实行阳光采购。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简称资产处)是我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执行和管理机构,负责仪器设备采购申请的审核、审批和采购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院级单位是本部门仪器设备采购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本部门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包括仪器设备性能指标、用途、采购所用经费、仪器设备验收等相关工作。各院级单位原则上应确定一名院级领导具体负责审核本单位仪器设备采购相关事宜。 第三章 申购、论证与审批 第六条 所有仪器设备采购必须先通过《天津大学资产处设备购置系统》进行网上申请,经过院级单位、学校审批后,方可按所审批的采购方式进行购买。 第七条 对购置预算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含自制),在购买前须按《天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论证。 第八条 仪器设备购置执行过程中若有重大修改,预算单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须报资产处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预算单价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须经专家组重新论证,并在资产处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其中“985/211工程”经费购置设备修改,还需经“985/211工程” 办公室审批。 第四章 仪器设备购置 第九条 对于采购预算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采购申请,资产处审批后,根据申购的设备类型、经费预算、资金类型等情况确定集中采购、自行采购等相应的采购方式。 第十条 对预算单价超过10万元(含)人民币或批量购买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含)人民币的仪器设备,应采取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招标工作按《天津大学仪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细则》执行。因应标厂商数不满足公开招标要求或者特殊情况不适合进行公开招标,用户和院级单位应提交相关说明或申请,经学校审批后,才能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凡是利用国拨财政性资金购置仪器设备的,必须由资产处集中组织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按政府集中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设备采购过程中,院级单位应先将采购申请的预算资金全额转入学校,在商谈具体采购合同时,如超出预算资金数,应在签订合同前将差额补足;如有余款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后,在财务处报账时,采购余款退回到相应经费卡中,资产处对所有采购计划不进行资金垫付。 第十三条 进口仪器设备购置原则上由资产处负责采购、进口审批、减免税审批、报关及动植检疫、商品检验、卫生检疫等工作。 第五章 仪器设备合同签订 第十四条 采购仪器设备原则上应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双方名称、地址;设备名称、数量、价款及付款方式;技术指标与验收标准;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售后服务条款、质保金;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十五条 最终用户代表应首先对合同文本签字确认,并对合同的具体条款负责。资产处对合同进行审核后,代表学校签订盖有天津大学设备购置合同专用章的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其他部门、个人与校外签订的仪器设备采购合同一律无效。其中外贸订货合同,由资产处委托资信可靠的外贸公司签订。 第十六条 进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需要出国考察或技术培训的,必须在签约前,经资产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与外商洽谈出国考察或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 安装、验收、索赔 第十七条 申购单位应于仪器设备到货前准备好安装运行条件,包括房屋、水电等,对于到货后仍未达到安装运行条件所产生的相应后果,由申购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设备到货后,项目单位必须在订货合同规定的索赔期终止前20天全面完成验收工作,凡是数量、质量或技术指标达不到合同规定的,验收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资产处联系厂商,以确保在索赔或保修期内解决。对于未及时通知资产处造成无法索赔或保修的,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监 督和处罚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接受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凡未经资产处审批擅自进行的仪器设备采购行为,资产处将责令其改正,并对相关院级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校内通报;情节严重者上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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