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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行政审批项目处理意见(保留、下放、转移、取消)一览表
省政府对省本级安全生产行政审批项目处理意见(保留、下放、转移、取消)一览表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审批
对象 省政府处理决定 1 省安监局 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行政
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江西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9号)第三条:“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一)未纳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范围的在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二)省属、跨设区市露天开采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三)地下开采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四)省属卤水开采企业;(五)地下开采的非煤矿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和省属露天开采的非煤矿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六)省属地质勘探单位;(七)其他四等以上(含四等)尾矿库。“第四条:“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和管理:(一)省属以下露天开采的非煤矿矿山及其五等尾矿库;(二)省属以下露天开采的非煤矿矿山采掘施工企业;(三)省属以下地质勘探单位;(四)省属以下卤水开采企业;(五)设有五等尾矿库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第五条:“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和管理:(一)砖瓦用粘土矿(场);(二)采砂场;(三)省属以下地热、温泉、矿泉水开采企业。”第六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受委托颁证机关)及其受委托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4号地热、温泉、矿泉水、砖瓦粘土项目安全生产许可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行政
许可 企业 保留 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行政
许可 企业 保留 2 省安监局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第九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矿山,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
许可 企业 保留 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
许可 企业 投资额1000万至5000万元的安全风险较大的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下放至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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