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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培训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培训 重庆市地税局 所得税处 2014年6月 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原则 二、税收优惠方式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作用: 税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的要求 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要问题: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差异较大,造成企业税负不平 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原内外资所得税均采用以区域性为主的优惠政策,不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税收优惠形式过于单一 新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要求,对原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格局。 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本原则: 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有效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二、税收优惠方式 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特点: 优惠手段和数量较多 优惠政策调节范围广泛 优惠政策管理难度大 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所得税优惠方式 直接优惠方式: 税额免除 纳税扣除 优惠税率 税收抵免 盈亏互抵 优惠退税 间接优惠方式: 延期纳税 加速折旧 准备金制度 新税法采取的主要优惠方式 免税收入 定期减免税 降低税率 加计扣除 加速折旧 减计收入 抵免税额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科技产业 (二)文化产业 (三)节能环保 (四)就业 (五)农业 (六)中小企业 (七)非营利组织 (八)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九)西部大开发政策 减免税备案管理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154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5号) (一)科技产业 1、高新技术类 2、软件及集成电路类 3、研发及成果转化类 4、服务外包类 1、高新技术类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 报送资料: (一)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三)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四)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五)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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