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税收优惠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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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与税收优惠政策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净所得征税原则 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际发生的 -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 -税法中有金额限制的依其规定 税前扣除应遵循的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 配比原则 相关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不允许重复扣除原则 真实性原则 税法优先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 配比原则 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 相关性原则 支出能给企业带来现实的、实际的经济利益或者给企业带来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 —排除了个人消费 —排除了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 这里强调的是“直接相关” 相关性原则举例 例:某事业单位2008年取得财政拨款500万元,取得生产经营收入300万元,当年发生支出600万元,其中用财政拨款形成的支出为375万元,假设支出均在税法规定的额度之内,不考虑其他因素,则该事业单位0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500+300)-500-(600-375)=75万元;而不是300-600=-300万元;会计利润=500+300-600=200万元 合理性原则 支出是正常的和必要的 符合一般经营常规(金额要合理) 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收益性支出当期一次性扣除 资本性支出分期扣除 不得重复扣除原则 税法和实施条例另有规定除外 -加计扣除 真实性原则 必须是实际发生(不是实际支付) -预提费用不得扣除(不包括权责发生制原则下提取而未支付的金额) -准备金不得扣除 (除另有规定外) 必须有能够证明费用发生的合法凭据 税法优先原则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纳税调整的依据) 具体扣除项目 工资薪金支出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扣除 注意:提取未发放给职工的工资(工资储备)须作纳税调整(工效挂钩企业) 工资薪金的“合理性” 董事会或人力资源部门确定的工资一般认为是合理的 对工资合理性限制的必要性: -出于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美国,1994起,上市公司的总裁级管理人员和得到公司最大报酬的四名管理人员的年薪不得超过100万美元,高管工资需要适当限制 -反避税目的:防止股东通过发放工资变相分配利润,股东身份的员工、私营控股企业股东及其雇佣的亲属(父母、兄弟、姐妹、夫妻、子女等)的工资需要适当限制 -需要适当限制国有企业人员的工资 工资薪金的“合理性”掌握 一般企业:企业按照股东大会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国有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税务机关对工资薪金“合理性”的确认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的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工资薪金与职工薪酬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工资薪金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支出和住房公积金 基本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 按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 补充保险:养老、医疗 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 住房公积金 按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 纳税调整:超过规定标准部分 商业保险支出 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允许扣除 财产保险允许扣除 纳税调整:除上述两项以外的其他商业保险 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扣除。 纳税调整:超过金融企业贷款利率部分 “资本弱化”条款 (反避税措施) 概念:企业通过加大债权性投资而减少权益性投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行为。 OECD: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 动因:权益性投资与债权性投资税务处理规定不同 对付“资本弱化”的方法(OECD) 固定比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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