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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等企业法律制度是经济法中市场主体法的重要组
国有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企业破产法等企业法律制度是经济法中市场主体法的重要组成内容。通过学习,提高学生理论问题分析能力,并通过案例分析训练,帮助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教学目的】
国有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企业破产法
【教学重点】
(1)厂长负责制的含义、厂长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2)按企业的组织形式分类时,可就三种企业的投资者人数、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采用三会鼎立的组织形式进行比较。另外,切忌将其中的“合伙企业”误为“合资企业”;(3)新的《破产法》中的规定,相对于试行法,内容增加了很多,课堂讲授中帮助学生对比理解。
【教学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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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企业的概念和任务
国有企业是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1988年8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92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机条例》。
根本任务,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
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在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二、权利和义务
产供销
厂长(经理)对亏损的责任
实行分配责任制
建立“潜亏”预防制度
工资储备基金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的增长幅度
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净产值计算)的增长幅度
人财物
权
利
义
务
三、国有企业内部领导制度
(一)厂长(经理)负责制
厂长(经理)负责制是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全面负责的企业内部领导制度。
由主管机关委任或聘任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推荐
生产经营决策和指挥权
机构设置权
人事任免权
奖惩权
产生和任期
厂长的职权
概念
(二)职工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
(三)党委保证监督
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是职工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审议建议权
审议通过权
审议决定权
监督权
选举权
职权
性质
第二节 公司法
一、我国现行企业(法)体系
企业类型
地 位
治理结构
治理规则
内
资
企
业
现
代
企
业
公司企业
有限
公司
一般(2—50人)
法 人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章程
1人
一般
国有独资公司
外资企业
股份
公司
发起设立
法 人
募集设立
公开[上市公司]
定向[非上市公司]
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
非法人
协议
有限合伙(地方性立法)
个人独资企业
非法人
传
统
企
业
国有企业
法 人
集体企业
城镇集体
法 人
乡村集体
不 定
私营企业
不 定
外商投资
企业
合营
合资企业(股权型)
法 人
董事会
联合管理
章程
协议
合作企业(契约型)
不 定
外资企业
不 定
二、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与特点
(一)调整范围
思考的前提:
——法律以社会关系为调整范围;
在公司法领域的展开:
——公司法以与公司有关的社会关系为调整范围;
——试列举与公司有关的社会关系;
——是否所有与公司有关的关系均由公司法调整?
——从公司法为组织法和活动法的角度分析公司法调整的主要的社会关系。
(二)公司法规范的特点
组织法与活动法
任意法与强制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公司法规范的特点
组织法与活动法
任意法与强制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三)我国《公司法》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3年12月29日
《公司法》第一次修正的内容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二、第二百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公司法》(1993年)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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