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企业层面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新理念=【经营】【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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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企业层面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新理念=【经营】【管理】

调岗所涉劳动法律及参考引用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6月) 指导案例18号 ?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 劳动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日发布) 2005年7月,被告王鹏进入原告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鹏从事销售工作,基本工资每月3840元。该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S、A、C1、C2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价值观不符、业绩待改进;S、A、C(C1、C2)等级的比例分别为20%、70%、10%;不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为C2。王鹏原在该公司分销科从事销售工作,2009年1月后因分销科解散等原因,转岗至华东区从事销售工作。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上半年及2010年下半年,王鹏的考核结果均为C2。中兴通讯认为,王鹏不能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 2011年7月27日,王鹏提起劳动仲裁。同年10月8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中兴通讯支付王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余额36596.28元。中兴通讯认为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故于同年11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余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了明确限定。原告中兴通讯以被告王鹏不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应负举证责任。根据《员工绩效管理办法》的规定,“C(C1、C2)考核等级的比例为10%”,虽然王鹏曾经考核结果为C2,但是C2等级并不完全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中兴通讯仅凭该限定考核等级比例的考核结果,不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虽然2009年1月王鹏从分销科转岗,但是转岗前后均从事销售工作,并存在分销科解散导致王鹏转岗这一根本原因,故不能证明王鹏系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转岗。因此,中兴通讯主张王鹏不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然不胜任工作的依据不足,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依法向王鹏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调岗管理=内部劳动力市场原理 (选人、用人=调人、裁人) 1.为什么要调岗 (人岗匹配一次成功率不高,通过调岗进行校正,保持劳动关系稳定)?2、谁来决定?3、调到哪儿? ——满足了被调岗员工需要——上升调岗型——平级调岗型 ——下降调岗型 2.调岗方法的选择 ——申请型 ——企业内公开招聘型:拿出岗位竞聘(人岗匹配更合理、效率更高) ——考试录用型(实操.笔试) ——第三方测评或企业内测评型 ——根据业绩、绩效型 四、构建好企业层面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一) 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体系 (二)劳动关系调整工具中有关劳动条件相互关联及意义 (三)《劳动合同法》怎样提高集体合同的可应用性? (四)规章制度内容变化的意义 劳动法律 (100%) 集体合同 (?%) 劳动合同(30-40%、?%) 个别劳动关系 集体劳动关系 国家公 权力 劳资共决(谈判) (工会) 发育得不理想 有条件的资方单决 资方单方的法律行为 劳动者个人对用人单位 (个别谈判) 法律效力 低 高 劳动条件 低 高 (一) 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体系 企业内规章制度(?%) 劳动关系谈判的层次 集体谈判 个别谈判 (二)几个劳动关系调整工具中有关劳动条件相互关联及意义 集体合同有关劳动条件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规章制度有关劳动条件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劳动合同有关劳动条件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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